(2015)城民初字第1404號
——山西省晉城市城區(qū)人民法院(2015-7-22)
(2015)城民初字第1404號
原告何某某,女,1987年9月24日生,漢族。
被告陳某某,男,1986年1月13日生,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何某某訴被告陳某某離婚糾紛一案過程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何某某以雙方已經(jīng)協(xié)議離婚,糾紛已經(jīng)解決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理由成立。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擔(dān)。
審判員 田海根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馬晉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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