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667號(hào)
——山西省晉城市城區(qū)人民法院(2015-6-18)
(2015)城民初字第667號(hào)
原告袁某某,男,1954年5月3日生,漢族。
被告孟某某,女,1957年12月5日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孟雪妮,女,1964年5月10日生,漢族,系被告孟某某的妹妹。
委托代理人趙亮,山西秉鈺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袁某某訴被告孟某某離婚糾紛一案過程中,原告袁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袁某某以想進(jìn)行和解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理由成立。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件受理費(fèi)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某承擔(dān)。
審 判 長 田海根
人民陪審員 連國慶
人民陪審員 黃安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馬晉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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