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刑初字第118號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2015-5-11)
(2015)高刑初字第118號
公訴機關高平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祁某某,女,1966年4月3日生,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高平市人。2015年1月30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F(xiàn)居原籍。
高平市人民檢察院以高市檢公訴刑訴(2015)9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祁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高平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許艷青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祁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高平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14年12月20日17時許,被告人祁某某酒后駕駛黑色帕薩特轎車行駛至我市龍渠加油站丁字路口時與張某駕駛的白色寶馬轎車相撞,造成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晉城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檢驗,被告人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98.5mg/100ml,系醉酒駕駛。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祁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請依法判處。并提交了相關證據(jù)。
被告人祁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沒有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12月20日17時許,被告人祁某某與宋某某在我市“棒棒糖KTV”唱歌飲酒后,由宋某某駕駛黑色帕薩特轎車(內(nèi)乘被告人祁某某)從我市“棒棒糖KTV”駛出后停在棒棒糖門口的街道上,后被告人祁某某與宋某某調(diào)換座位。隨后,被告人祁某某駕駛該車行駛至我市龍渠加油站丁字路口時,與張某駕駛的白色寶馬轎車(該車車主為郭某)相撞,造成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晉城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檢驗,被告人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98.5mg/100ml,系醉酒駕駛。高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被告人祁某某醉酒后無證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未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當事人宋某某、張某、郭某不負事故責任。
在庭審過程中,經(jīng)本院主持調(diào)解,被告人祁某某與當事人過郭某經(jīng)協(xié)商,自愿達成如下協(xié)議:1、被告人祁某某賠償郭某的誤工費、汽車修理費等經(jīng)濟損失共計10000元。2、郭某對被告人祁某某的行為表示諒解,希望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認定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可證實:
證人證言
1、詢問宋某某的筆錄證實:2014年12月20日下午5時許,我和祁某某在棒棒糖KTV喝了酒后,我開著車拉著祁某某從棒棒糖KTV出來,開了幾十米后,我說很難受,就把車停在了馬路中間,后祁某某和我還了座位,她還說聯(lián)系一個司機來開車,后來不知道怎么我的車就被撞了,我下車后還被對方的人打了,后來交警到了后對我們進行呼氣測試,還帶我們到醫(yī)院抽取了血樣。我沒有見過祁某某開過車,也不知道她會不會開車。
2、詢問張某、郭某的筆錄證實:2014年12月20日18時許,張某開車拉著郭某行駛至龍渠村加油站附近路段時,忽然一輛轎車從我們車的右后方向行駛過來,撞在了我們車上,后郭某下車敲對方車的玻璃,一個女的從駕駛室出來,過了一會一個男子從副駕駛位置下來后與郭某發(fā)生打斗,后郭某報了警,對方的那一男一女被交警逮到了醫(yī)院。
3、詢問董某某的筆錄證實:2014年12月20日下午兩點多,祁某某給我打電話讓我去棒棒糖KTV玩,我說不去了,到了5點多,她又給我打電話,讓我過去幫她開車,后來我就過去了,到了的時候事故已經(jīng)發(fā)生,我知道祁某某沒有駕駛證,應該不會開車。
(二)書證
1、高平市公安局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
2、高平市公安局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事故照片證實案發(fā)現(xiàn)場的基本情況。
3、高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工作人員出具的查獲經(jīng)過、證明材料、呼氣式酒精測試單證實:2014年12月20日17時40分許,一輛黑色帕薩特轎車與一輛白色寶馬轎車在龍渠加油站路段發(fā)生相撞的交通事故,其均趕到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黑色帕薩特轎車上的一男一女均有酒后駕車嫌疑,先后對兩人進行酒精呼氣測試,后帶至人民醫(yī)院抽取血樣。
4、高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被告人祁某某醉酒后無證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未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當事人宋某某、張某、郭某不負事故責任。
5、高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的抽取當事人血樣登記表及抽血照片。
6、晉城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理化檢驗報告證明:被告人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98.5mg/100ml。
7、被告人祁某某的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證明:被告人祁某某未辦理機動車駕駛證。
8、高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
9、被告人祁某某與當事人過郭某達成如的協(xié)議書證實:1、被告人祁某某賠償郭某的誤工費、汽車修理費等經(jīng)濟損失共計10000元。2、郭某對被告人祁某某的行為表示諒解,希望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10、當事人張某、郭某、宋某某的駕駛證復印件、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身份證明等書證。
11、車輛的信息情況。
12、被告人祁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證明。
(三)被告人祁某某的供述。
本院認為,被告人祁某某醉酒后無證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高平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祁某某醉酒后無證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并發(fā)生交通事故,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祁某某賠償了被害人損失,取得了諒解,在法庭審理中自愿認罪,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二條第(一)項、第(五)項、第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祁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 判 長 李濤濤
人民陪審員 劉建榮
人民陪審員 張 路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袁秀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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