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雙刑初字第00076號
——遼寧省盤錦市雙臺子區(qū)人民法院(2015-7-27)
(2015)雙刑初字第00076號
公訴機關:盤錦市雙臺子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甲,無犯罪前科。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日被盤錦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15年6月9日被盤錦市雙臺子區(qū)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同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盤錦市雙臺子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雙檢公訴刑訴(2015)6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盤錦市雙臺子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邱峰、代理檢察員張浩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甲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盤錦市雙臺子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9日14時55分,被告人張某甲駕駛遼陜汽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掛中集牌重型集裝箱掛車,在雙臺子區(qū)陸家鄉(xiāng)由北向南行駛至陸家村時,與由南向北騎自行車的被害人徐某甲相撞,造成徐某甲受傷,經(jīng)盤錦市中心醫(y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經(jīng)盤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雙臺子交警大隊責任認定,被告人張某甲負本次事故全部責任。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甲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駕駛機動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規(guī)定,應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責任,請依法懲處。
被告人張某甲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
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一致。
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甲與死者繼承人達成民事和解,其行為取得了死者繼承人的諒解。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1、公安機關的案件來源、抓獲被告人的事實經(jīng)過;2、被告人張某甲的機動車駕駛證;3、肇事車輛的行駛證;4、交警部門關于肇事車輛及駕駛人信息查詢單;5、被害人徐某甲死亡醫(yī)學證明書;6、交通事故車輛痕跡檢驗記錄;7、盤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雙臺子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8、證人徐某乙、陳某某、張某乙的證言;9、法醫(yī)學尸體檢驗意見書、物證檢驗報告、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10、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及照片;11、被告人張某甲的供述;12、賠償協(xié)議、諒解書、收條;13、被告人的審前社會調查報告;14、被告人張某甲的戶籍證明。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駕駛機動車輛,忽視交通安全,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其行為侵犯了道路交通安全及人身安全,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張某甲肇事后馬上報警搶救被害人,盡到救助義務,且已與死者繼承人達成民事和解,其行為取得了死者繼承人的諒解,并當庭自愿認罪,經(jīng)其居住所在地社區(qū)司法所對其平時表現(xiàn)綜合評定,對其判處非監(jiān)禁刑不致發(fā)生社會危害,故本院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一款、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遼寧省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長 吳 蘇
審判員 張敬紅
審判員 王兆臣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曹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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