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鐵銀刑初字第00162號
——遼寧省鐵嶺市銀州區(qū)人民法院(2015-8-10)
(2015)鐵銀刑初字第00162號
公訴機關鐵嶺市銀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吳某某,男,1988年1月2日出生于遼寧�。兀乜h,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yè)。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于2015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4月14日被執(zhí)行逮捕�,F(xiàn)羈押于鐵嶺市看守所。
鐵嶺市銀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遼鐵銀檢公訴刑訴(2015)14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某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鐵嶺市銀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孫愛民、李冬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吳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吳某某系鐵嶺市銀州區(qū)山雁王酒品店銷售人員,其因送酒一事對原山雁王酒廠總經(jīng)理被害人蘇繼文不滿,一直懷恨在心。被告人吳某某為了泄私憤,于2015年2月4日、2月17日、3月1日、3月10日的凌晨2時許,先后四次竄至鐵嶺市銀州區(qū)柴河街南段大福酒水批發(fā)商店附近,采取用利器將蘇繼文家的大福酒水批發(fā)商店廣告牌及蘇繼文私人白色帕薩特轎車輪胎損壞的方式,故意毀壞蘇繼文的個人財物,給蘇繼文造成了更換被損壞物品花費人民幣6330元的后果。
在本案審理期間,吳某某已賠償蘇繼文物品損失人民幣6330元,蘇繼文對吳某某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吳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鐵嶺市公安局紅旗分局案件來源、抓捕經(jīng)過、被害人蘇繼文陳述、證人汪文龍的證言、搜查筆錄、扣押清單、辨認筆錄及照片、指認做案現(xiàn)場照片、損壞物品照片、盜竊地點監(jiān)控錄像、損壞物品修復收據(jù)、被告人吳某某的供述、收條及諒解書、吳某某戶口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故意毀壞他人財物達三次以上,屬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犯罪,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吳某某當庭自愿認罪,已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被害人對其表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吳某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拘役五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2015年
8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 �。和醴�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書記員 :汪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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