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鐵銀刑初字第00152號
——遼寧省鐵嶺市銀州區(qū)人民法院(2015-7-30)
(2015)鐵銀刑初字第00152號
公訴機關鐵嶺市銀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耿某某,男,1995年2月3日出生于遼寧。兀乜h,
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7月14日被取保候?qū)彙?br>
被告人何某,男,1993年7月8日出生于遼寧。兀厥,滿族,初中文化,無業(yè)。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7月14日被取保候?qū)彙?br>
鐵嶺市銀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遼鐵銀檢綜合刑訴(2015)14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耿某某、何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7月14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鐵嶺市銀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鄧貴雨、孫愛民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耿某某、何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6月11日20時許,金鵬(另案處理)與被害人石俊洋因瑣事在電話里發(fā)生口角。次日2時許,金鵬伙同被告人何某、耿某某及方梓巖(另案處理)、耿海龍(另案處理)等人乘車來到鐵嶺市銀州區(qū)廣裕街小林眼鏡店門前找到石俊洋,并將石俊洋及其女朋友車月攔下。下車后金鵬持木棍,被告人耿某某持磚頭,被告人何某及方梓巖、耿海龍用拳腳對石俊洋進行毆打,致使石俊洋左胳膊受傷。2014年7月14日,被告人何某、耿某某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案發(fā)后何某、耿某某等人賠償石俊洋醫(yī)藥費等人民幣6.5萬元。經(jīng)鐵嶺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石俊洋左肱骨骨折,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上述事實,被告人耿某某、何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鐵嶺市公安局工人分局案件來源、抓捕經(jīng)過、耿某某、何某投案自首材料、被害人石俊洋陳述、證人車月、王東的證言、同案犯金鵬、方梓巖、耿海龍的供述、辨認筆錄及照片、鐵嶺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書、被告人耿某某、何某供述、調(diào)解協(xié)議書、被告人耿某某、何某戶口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耿某某、何某因瑣事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一人輕傷的后果,其行為均已構故意傷害犯罪,應予處罰。被告人耿某某、何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耿某某、何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耿某某、何某案發(fā)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耿某某、何某當庭自愿認罪,已賠償被害人物質(zhì)損失,有悔罪表現(xiàn),可酌情從輕處罰。對二被告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耿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二、被告人何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 :王菲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書記員 。和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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