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牡東刑初字第165號
——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東安區(qū)人民法院(2015-8-11)
(2015)牡東刑初字第165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東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男,1980年出生。2015年5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審。
牡丹江市人民檢察院以牡檢刑交訴(2015)88號交辦案件通知書將本案交由牡丹江市東安區(qū)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牡丹江市東安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牡東檢刑訴(2015)13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8月1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牡丹江市東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張力丹出庭支持公訴,王××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牡丹江市東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5月15日9時30分許,被告人王××駕駛豪濼牌重型半掛牽引車,沿牡丹江市東安區(qū)蓮花湖東側非機動車道由南向北倒車至伊州街T字交叉路口停車后,又向路口進行右轉彎至路中心,然后又向蓮花湖路南側左轉彎,在左轉彎過程中由于其瞭望不夠,牽引車左前保險杠與由東向西過馬路的被害人劉××(男,56周歲)相撞。王××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及110報警電話,救護車將劉××送往醫(yī)院搶救,王××在事故現(xiàn)場等待交警處理,后劉××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劉××生前由于交通事故造成胸部損傷,致呼吸循環(huán)衰竭死亡。2015年5月25日,牡丹江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負全部責任,劉××無責任。王××在案發(fā)現(xiàn)場被公安機關帶回接受訊問。
另查明,2015年6月10日,被告人王××與被害人劉××家屬時××、劉×、劉×甲就該事故損害賠償事宜達成調解,賠償被害人家屬各項經濟損失共計506009.22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被害人家屬請求法庭對王××從輕處罰。上述賠償款于2015年7月23日履行完畢。2015年8月7日,營口開發(fā)區(qū)社區(qū)矯正管理辦公室接受我院委托后對王××出具調查評估意見書,評估意見為王××符合社區(qū)矯正條件。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公安機關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110報警受理單,歸案情況說明,交辦案件通知書,扣押、發(fā)還物品清單,王××的戶籍證明及無前科劣跡證明,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院前急救病歷,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被害人居民戶口簿,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諒解協(xié)議書、收條,證人趙××、時××的證言筆錄,王××的供述筆錄,牡丹江醫(yī)學院第二附屬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尸體檢驗意見書,牡丹江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術支隊(牡)公(刑技)鑒(毒化)字(2015)175號鑒定文書,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現(xiàn)場照片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予刑罰。公訴機關指控王××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定性準確,應予支持。案發(fā)后,王××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案發(fā)后,王××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考慮到王××無前科劣跡,此次犯罪系初犯,其所在的社區(qū)矯正部門出具評估意見認為王××符合社區(qū)矯正條件,對其適用非監(jiān)禁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可適用非監(jiān)禁刑。綜合上述量刑情節(jié),對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刁琳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書記員 關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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