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16829號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2015-8-28)
(2015)通民初字第16829號
原告白×,男,1953年3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豐怡欣(原告白×兒媳),女,1985年1月15日出生。
被告柴×1,女,1961年6月9日出生。
被告柴×2,男,1985年1月16日出生。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韓利民,北京市保利威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白×訴被告柴×1、柴×2夫妻財(cái)產(chǎn)約定糾紛一案中,原告白×自愿向本院申請撤回對被告柴×1、柴×2的起訴,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xiàng)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白×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fèi)五十元,由原告白×負(fù)擔(dān)(已交納)。
審判員 原海濤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任騰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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