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16782號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2015-9-9)
(2015)通民初字第16782號
原告曹×1,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
被告曹×2,女,1945年7月14日出生。
被告曹×3,女,1955年12月31日出生。
被告曹×4,女,1948年3月6日出生。
被告楊×,女,1937年10月3日出生。
被告曹×5,女,1964年10月22日出生。
被告曹×6,女,1968年9月4日出生。
本院在審理原告曹×1與被告曹×2、曹×3、曹×4、楊×、曹×5、曹×6法定繼承糾紛一案中,原告曹×1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在訴訟過程中,原告許德華自愿申請撤回起訴,并無不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曹×1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fèi)四百元,由原告曹×1負(fù)擔(dān)(已交納)。
代理審判員 王曉艷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書 記 員 劉佳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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