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刑初字第665號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2015-8-10)
(2015)通刑初字第665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男,30歲(1985年6月21日出生)。因涉嫌犯妨害公務罪于2015年5月11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經(jīng)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決定被取保候審,同年6月29日經(jīng)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決定被重新取保候審。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公訴刑訴(2015)56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犯妨害公務罪,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仇怡然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5月11日21時許,被告人張×酒后在通州區(qū)通惠北路×號樓×單元×室內外,辱罵并毆打依法出警處置警情的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永順派出所民警李×(男,40歲)、王×(男,25歲)、趙×(男,26歲),致李×右側胸部受傷,致王×、趙×右面部軟組織損傷;2015年5月19日,經(jīng)北京市紅十字會急診搶救中心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李×身體所受損傷為輕微傷。
另查明,被告人張×被當場抓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受傷民警李×、王×、趙×的陳述,證人盧×、鄭×、李×、吳×、辛×的證言,被告人張×的供述,法醫(yī)學鑒定意見書,視聽資料,110接處警記錄、接報案經(jīng)過、到案經(jīng)過、破案經(jīng)過、破案報告、工作說明、診斷證明書、門診綜合病歷、電話查詢記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法制觀念淡薄,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其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犯妨害公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張×無犯罪記錄,當庭認罪、悔罪,本院依法決定對其酌情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綜上,本院根據(jù)被告人張×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審判員 郭玉潔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書 記 員 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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