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03254號
——北京市平谷區(qū)人民法院(2015-5-13)
(2015)平民初字03254號
原告張×,女,1980年3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崔春輝,北京市方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賈×3,男,1962年4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陳桂榮,北京品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與被告賈×3恢復原狀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耿建明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及其委托代理人崔春輝、被告賈×3及其委托代理人陳桂榮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訴稱:位于北京市平谷區(qū)×鎮(zhèn)×村中路31號院(以下簡稱31號院)房屋系我夫賈×4于1984年4月8日分家所得。賈×4于2006年7月19日死亡。賈×3系賈×4之兄。2015年3月,賈×3趁31號院房屋無人看管之機,將該院內的房屋予以毀損。我系31號院房屋的戶主,對該院內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處分的權利。賈×3的行為嚴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權益。故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賈×3將被其拆除的31號院房屋予以恢復原狀。
被告賈×3辯稱:我系張×前夫賈×4之兄。2015年3月,我受賈×4之女賈×5委托翻建31號院的房屋,并將該院北房的上部拆除。賈×4死亡后,其繼承人除張×外,尚有其他繼承人。故不同意張×的上述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賈×3系張×前夫賈×4之兄。1984年4月8日,賈×3之父母賈×1、賈×2給其二子賈×3、賈×4分家,其中賈×4分得位于31號院的房屋。2000年11月27日,張×與賈×4結婚。婚后生有一女賈×6。張×與賈×4在共同生活中,其二人一直未對31號院的房屋予以修繕及翻建。2006年7月19日,賈×4死亡。此后,賈×4的繼承人未對31號院的房屋進行分割。2015年3月,賈×3將31號院內北房的上部予以拆除。為此,張×訴至本院。賈×3以辯稱所持理由不同意張×的訴訟請求。
另查,賈×4與其前妻王×生有一女賈×5。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張×提交的戶口本、分家單、被拆房屋照片、分家執(zhí)行證明;賈×3提交的公證書、賈×5證明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位于31號院的房屋,系賈×4受分的財產,賈×4與張×結婚后,其二人未對31號院的房屋予以修繕及翻建,故此,31號院的房屋系賈×4的婚前個人財產。賈×4死亡后,31號院的房屋歸其繼承人共同共有。張×雖系賈×4的繼承人之一,賈×4遺留的上述房屋被損后,在未分割上述房屋之前,不能確定張×分得上述房屋的具體份額,故此,需待該房屋析產繼承后,張×方可對其所有的被損房屋主張權利,F(xiàn)張×請求法院判令賈×3將31號院房屋予以恢復原狀之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jù),加之其該訴訟請求無法實現(xiàn),對此,本院不予支持。據(jù)此,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張×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三十五元,由原告張×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耿建明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書記員 陳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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