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刑初字第1136號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5-8-13)
(2015)甬慈刑初字第1136號
公訴機關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鄒某,農民。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13年5月31日到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變更為取保候審,同年9月因犯開設賭場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八萬元,F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3月5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依法逮捕,F羈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辯護人施可群、張偉利,浙江五磊律師事務所律師。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以慈檢公訴刑訴(2015)98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鄒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院于同月23日立案,經審查認為本案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于同年7月2日轉為普通程序審理,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朱軍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鄒某及其辯護人施可群、張偉利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4年6月至7月期間,被告人鄒某將從他人處獲取的“金沙”網絡賭球的賬號及密碼,提供給陳某甲(已判決)進行賭球投注,并進行賭資結算。期間,累計投注額人民幣二三十萬元,賭資數額累計人民幣十余萬元。
到案后,被告人鄒某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為證明上述事實,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交了相應的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鄒某以網絡賭球的形式,開設賭場,接受投注,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被告人鄒某系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予以懲處。
被告人鄒某對起訴書指控其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
辯護人施可群、張偉利辯護,被告人鄒某的行為不構成開設賭場罪。其認為,被告人鄒某只是為他人賭博提供了賬號及密碼,沒有營利的目的,客觀上也沒有營利的事實,且也沒有幫助賭博網站擔任代理的故意;被告人鄒某的行為屬于為賭博網站幫助結算賭資,且賭資數額未達到人民幣20萬元,不構成開設賭場罪的共犯;被告人鄒某的供述內容與證人陳某甲的證詞內容存在矛盾,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鄒某構成開設賭場罪的證據不足。如果法庭認為被告人鄒某構成開設賭場罪,也請法庭根據被告人鄒某的認罪態(tài)度,對被告人鄒某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
2014年6月至7月期間,被告人鄒某將從他人處獲取的“金沙”網絡賭球的賬號及密碼,提供給陳某甲(已判刑)進行賭球投注,并進行賭資結算。期間,賭資數額累計人民幣10余萬元。
被告人鄒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庭審質證、本院確認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證人陳某甲的證言筆錄,證實:2014年世界杯期間,其跟鄒某說自己要賭球,向鄒某拿了世界杯賭球的盤子,鄒某承諾給其1%的返鈿,網站是www.ha080.com,賬號是d22×××62,密碼是662477a,鄒某不知道其用這個盤子提供給他人下注。其一共與鄒某結算過三次賭資,第一次是2014年6月17日,鄒某把其賭球盤子贏的10000元不到點的錢轉到其卡里,其中包括900多元的返鈿錢。第二次是同月23日,其賭球盤子輸了60000多元,其把50000元轉到鄒某說的卡上,另外讓陳某乙?guī)推浒?2000元的現金帶至孫塘南路與329國道交叉口交給鄒某,其中返鈿有2000多元。第三次是同月30日,其的賭球盤子贏了70000元不到點,加上3000多元的返鈿,鄒某在劍山路與南二環(huán)交叉路口給其72000元的現金。在其這里下注的有毛某、宋某、“阿偉”等人,累計投注四五十萬元的樣子。
2.證人陳某乙的證言筆錄,證實:其知道陳某甲在開賭球盤子。大約在2014年6月23日左右的時候,陳某甲讓其幫忙將裝在信封里的12000元送到孫塘南路與329國道交叉路口。其到了之后,將信封塞到了陳某甲告訴其的一輛黑色寶馬X6車的駕駛座位上,之后其就離開了。其是之后才知道這些錢是陳某甲開賭球盤子的賭資,對方開寶馬X6的人就是陳某甲的上家。
3.證人宋某、毛某、胡某、蔡某、沈某的證言筆錄,證實:2014年6月至7月期間,其等人通過電話、微信的方式,在陳某甲賭球的盤子里,下注賭球的事實及輸贏金額的情況。
4.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證人陳某甲辨認出被告人鄒某;證人陳某甲與其他證人互相辨認的情況。
5.檢查筆錄、扣押物品清單,證實:公安機關在抓獲證人陳某甲等人時,對其所在的賓館房間及人身進行檢查,并對隨身物品予以扣押的情況。
6.網頁截圖,證實:證人陳某甲使用的賭球網站的網址、下注金額、輸贏金額等情況。
7.銀行卡賬目明細,證實:證人陳某甲的銀行卡賬戶資金往來的情況。
8.刑事判決書,證實:被告人鄒某于2013年9月因犯開設賭場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八萬元及證人陳某甲因本案被判刑的情況。
9.抓獲經過,證實:被告人鄒某的到案經過情況。
10.身份證明,證實:被告人鄒某的身份情況。
11.被告人鄒某的供述筆錄,供認:大約在2014年6月十幾號的時候,足球世界杯期間,陳某甲打電話給其問有沒有賭球的路子,其說有一個足球盤子自己要打的,然后他也要一起下注賭球,其就同意了,并把這個盤子的賬號、密碼通過手機短信發(fā)給他,和他約定這個盤子有1%返鈿,每星期一結算,他同意了。賭球的網站是金沙的網站,www.ha080.com。2014年6月十三四號的樣子,世界杯開始沒幾天,其在鳳舞九天酒吧包廂里面認識了一個外地人“黑子”,他說有世界杯賭球盤子,要下注賭球的可以向他要,然后其就向他要了一個賭球盤子,他告訴其每星期一和他結算,返鈿1%,其就同意了,之后其就經常在這個盤子里面下注賭球。其一般也就一兩千元這樣下注,輸贏是平平過的。其和“黑子”是現金結算的,地點是在上林坊的橋洞下面。其輸了的話就把現金給他,贏了的話他就會把現金給其,具體多少金額其記不起來了。其只知道他外號叫“黑子”,河南人,電話號碼其沒有了。其不知道陳某甲用其的這個賭球盤子提供給他人下注的,但是等到世界杯結束之后,其聽說他在用這個盤子坐莊下注賭球。其在“黑子”的賭球盤子中累計的有效下注金額算起來有四五十萬元的樣子,其中其自己的有效下注金額約十萬元的樣子,其他的都是陳某甲下注的。其和陳某甲的結算情況有一次是通過銀行轉賬的,其他的都是通過現金結算的。銀行轉賬是陳某甲把錢打到其朋友的卡上,卡在其手上的,然后其把50000元錢取出來之后交給了“黑子”,F金結算是其和“黑子”在一起,然后“黑子”和陳某甲結算的。其記得有一次是其和“黑子”在其的X6寶馬車上,其是在開車,“黑子”坐在副駕駛座位上,然后陳某甲和其聯(lián)系在孫塘南路和329國道交叉路口,陳某甲叫他的朋友把12000元現金給了“黑子”,錢是用一個信封裝著的,“黑子”在車里當著其的面清點了一下。還有一次也是其和陳某甲聯(lián)系的,其和“黑子”先是在上林坊橋洞下面碰面,“黑子”給了其2000元現金,是其自己在這個盤子下注贏的錢也包括了返鈿的。然后其和“黑子”在劍山路和南二環(huán)線路口和陳某甲碰面,“黑子”把72000元錢給了陳某甲。其總共拿了1000元的返鈿,其他的返鈿都是給陳某甲的。
關于本案事實的認定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綜合評判如下:
經審理認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開設賭場罪,并未要求行為人以營利為犯罪構成要件,被告人鄒某因陳某甲要求,將網絡賭球網站的賬號和密碼提供給陳某甲進行賭球投注,并幫助上下家之間進行賭資結算,其行為屬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行為,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且上述事實有證人陳某甲等人的證言、被告人鄒某的供述等證據予以印證。辯護人施可群、張偉利關于被告人鄒某不構成開設賭場罪的相關辯護意見,與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鄒某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鄒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鄒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依法撤銷緩刑,實行數罪并罰。辯護人施可群、張偉利請求對被告人鄒某從輕處罰的相關合理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本院(2013)甬慈刑初字第1437號刑事判決第五項中對罪犯鄒某宣告緩刑三年的執(zhí)行部分。
二、被告人鄒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前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八萬元(已繳納)。二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5日起至2018年2月24日止。并處的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交納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胡 益 平
代理審判員 徐 杰 豐
人民陪審員 周 金 海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陳云云(代)
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條文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zhí)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zhí)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zhí)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zhí)行。
第七十七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fā)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fā)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決定執(zhí)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jié)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zhí)行原判刑罰。
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y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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