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刑初字第1265號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5-7-20)
(2015)甬慈刑初字第1265號
公訴機關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徐某甲,農(nóng)民。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5年3月23日被抓獲,同月24日被寧波市公安局杭州灣新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依法逮捕,F(xiàn)羈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3月24日被寧波市公安局杭州灣新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變更為取保候?qū)彙?br>
被告人黃某,農(nóng)民。因涉嫌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3月23日被抓獲,同月24日被寧波市公安局杭州灣新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依法逮捕。現(xiàn)羈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以慈檢公訴刑訴(2015)110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盜竊罪,被告人王某甲、黃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月10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李仲豪、被告人徐某甲、王某甲、黃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5年3月12日晚,被告人徐某甲伙同黃某軍、黃某乙(均另案處理),翻墻進入寧波市杭州灣新區(qū)庵東鎮(zhèn)振東村寧波某汽車配件有限公司,竊得倉庫內(nèi)的銅帶810.2千克、銅廢料700千克,合計價值人民幣51206元。
同月14日,被告人徐某甲伙同黃某軍至慈溪市周巷鎮(zhèn)環(huán)城西路某廢舊金屬回收站,將所竊的部分銅料銷贓給被告人王某甲。被告人王某甲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贓物,仍以人民幣17780元的價格予以收購。
同月18日,被告人黃某明知是被告人徐某甲及黃某軍盜竊所得的部分銅料,仍幫助被告人徐某甲及黃某軍將該銅料轉(zhuǎn)移至車輛上。后被告人徐某甲及黃某軍至慈溪市周巷鎮(zhèn)環(huán)城西路某廢舊金屬回收站,將該銅料銷贓給被告人王某甲。被告人王某甲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贓物,仍以人民幣13610元的價格予以收購。事后,被告人黃某分得贓款6000元。
被告人徐某甲、王某甲、黃某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被告人徐某甲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甲家屬賠償了被害方的經(jīng)濟損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徐某甲、王某甲、黃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并有證人徐某乙、王某乙、曾某的證言、辨認筆錄及照片、扣押清單、暫扣物品專用票據(jù)、作案工具照片、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購買憑證、收銅賬目、銀行卡交易明細、價格鑒定報告書、協(xié)議書、諒解書、抓獲經(jīng)過及三被告人的身份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盜竊罪;被告人王某甲、黃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贓物,仍予以收購或幫助轉(zhuǎn)移,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徐某甲、王某甲、黃某到案后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徐某甲有立功表現(xiàn);被告人王某甲能退賠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依法對三被告人均予以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依法可以適用緩刑。被告人徐某甲、黃某違法所得的財物應予以追繳;被扣押的犯罪工具應予以沒收。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甲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2016年9月22日止,并處的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本院。)
二、被告人王某甲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的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繳納本院。)
三、被告人黃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2015年11月22日止,并處的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本院。)
四、被告人徐某甲違法所得的財物繼續(xù)予以追繳;被告人黃某違法所得的人民幣六千元,繼續(xù)予以追繳,上繳國庫。被扣押的電動三輪車一輛(扣押于慈溪市公安局),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倪 東 海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書記員 謝玲玲(代)
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條文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chǎn),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八條犯罪分子有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jié)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xiàn);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jù)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qū)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zhí)行。
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第三百一十二條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chǎn)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zhuǎn)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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