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溫平刑初字第628號
——浙江省平陽縣人民法院(2015-6-17)
(2015)溫平刑初字第628號
公訴機關浙江省平陽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黃某甲,務工。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3月17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平陽縣看守所。
被告人黃某乙,務工。因本案于2015年3月17日被抓獲,因賭博于次日被平陽縣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平陽縣看守所。
被告人黃某丙,務工。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3月17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平陽縣看守所。
被告人黃某丁,經(jīng)商。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4月2日被監(jiān)視居住。
平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溫平檢公訴刑訴(2015)39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甲、黃某乙、黃某丙、黃某丁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平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顏惺惺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甲、黃某乙、黃某丙、黃某丁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平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3月9日至17日期間,被告人黃某甲、黃某乙、黃某丙、黃某丁伙同尚光志、黃朝西、黃步造、黃步沛(均另案處理)等人先后在平陽縣蕭江鎮(zhèn)上宅村黃步沛、黃步造家中開設賭場,供他人以“牌九”形式賭博,共計抽取頭薪15000余元。其中,被告人黃某丙于2015年3月13日左右入股,被告人黃某乙于同年3月15日左右退股。2015年3月17日該賭場被公安人員當場查獲,現(xiàn)場查獲無主賭資16200元、有主賭資52322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黃某丁于2015年4月2日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在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黃某乙家屬自愿代為退出共同違法所得3000元,被告人黃某丁退出共同違法所得12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黃某甲、黃某乙、黃某丙、黃某丁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其以前供述,證人陳某、黃某戊、高某在、黃某己、周某等人證言,檢查筆錄,收繳物品清單,戶籍信息,抓獲經(jīng)過,行政處罰決定書,退贓款票據(jù)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甲、黃某乙、黃某丙、黃某丁以營利為目的,結伙開設賭場,并抽頭漁利,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黃某甲、黃某乙、黃某丙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黃某丁犯罪后能自首,其中被告人黃某乙、黃某丁已退清共同違法所得,均依法和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提出對被告人的量刑建議,予以采納。根據(jù)被告人黃某丁的悔罪表現(xiàn),本院對其適用緩刑。被告人退出的共同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黃某甲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7日起至2015年12月16日止。)
二、被告人黃某乙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8000元。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2015年10月19日止。)
三、被告人黃某丙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8000元。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7日起至2015年9月16日止。)
四、被告人黃某丁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6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五、被告人黃某乙、黃某丁退出的共同違法所得人民幣15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金亮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代書記員 溫從劍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nèi)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nèi)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