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平刑初字第549號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15-8-6)
(2015)嘉平刑初字第549號
公訴機關平湖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羅某甲。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1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5日被依法逮捕。現(xiàn)羈押于平湖市看守所。
辯護人歐陽春,廣東鵬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黃某。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1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5日被依法逮捕,同年2月13日被取保候審,經(jīng)本院決定,于2015年8月6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平湖市看守所。
被告人羅某乙。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1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5日被依法逮捕,同年2月13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羅某丙。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1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8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羅某丁。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1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8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楊某,個體美容藥品銷售。因本案,于2015年1月16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依法逮捕。現(xiàn)羈押于平湖市看守所。
辯護人金耀,浙江浙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俞笑笑,浙江同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唐某,曾用名唐暉,個體美容藥品銷售。因本案,于2015年1月27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依法逮捕。現(xiàn)羈押于平湖市看守所。
辯護人王中強,浙江浙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張某甲,個體美容藥品銷售。因本案,于2015年1月28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并于同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審,經(jīng)本院決定,于2015年8月6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平湖市看守所。
辯護人富建國,浙江金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張某乙,個體美容藥品銷售。因本案,于2015年1月21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依法逮捕,同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審,經(jīng)本院決定,于2015年8月6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平湖市看守所。
辯護人任云翔,浙江東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閆某,個體美容藥品銷售。因本案,于2015年2月28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審,經(jīng)本院決定,于2015年8月6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平湖市看守所。
平湖市人民檢察院以平檢公訴刑訴(2015)48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羅某甲、黃某、羅某乙、羅某丙、羅某丁、楊某、唐某、張某甲、張某乙、閆某犯銷售假藥罪,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平湖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周盼盼出庭支持公訴。上述十被告人及辯護人歐陽春、金耀、俞笑笑、王中強、富建國、任云翔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被告人羅某甲、黃某、羅某乙、羅某丙、羅某丁犯銷售假藥罪
2014年3月至2014年12月間,被告人羅某甲在廣東省深圳市成立水麗顏高端美容貿(mào)易有限公司并在淘寶網(wǎng)注冊水麗顏微整美容、高端美容針劑、恒瑞利商城、水麗顏微整美容、小安琪baby、小妮也愛美等網(wǎng)店,招募被告人黃某、羅某乙、羅某丙、羅某丁等人,先后從被告人楊某、唐某、張某甲、張某乙、閆某等人處購置未經(jīng)國家批準進口的肉毒素、溶脂針、美白針、胎盤素等美容藥品,通過淘寶、QQ進行銷售,先后將德國303+溶脂針、肉毒素、DeepNumb麻醉膏銷售給姚麗燕、盛鑫海、張昱霞等人,供其使用。
另查明,偵查機關從被告人羅某甲、黃某等人處扣押韓國肉毒素、德國303+溶脂針、DeepNumb麻醉膏、韓國白玉灰姑娘美白針、保妥適肉毒素等美容藥品若干。經(jīng)鑒定,上述藥品均為假藥。
二、被告人楊某涉嫌銷售假藥罪
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間,被告人楊某通過QQ聯(lián)系、手機通訊,快遞發(fā)貨的方式,銷售給被告人羅某甲等人未經(jīng)批準進口的白玉灰姑娘美白針、維德斯溶脂針、德國303+溶脂針等美容藥品,供其銷售。
另查明,偵查機關從被告人楊某處扣押臺灣大S美白針、維德斯溶脂針、韓國白玉灰姑娘美白針、韓國肉毒素、來乃康生物科技胎盤抽出物制劑、德國303+溶脂針、美思滿胎盤素以及其他美容藥品若干。經(jīng)鑒定,上述藥品均為假藥。
三、被告人唐某涉嫌銷售假藥罪
2014年3月間,被告人唐某通過QQ聯(lián)系,快遞發(fā)貨的方式,銷售給被告人羅某甲等人未經(jīng)批準進口的白玉灰姑娘美白針、韓國肉毒素等美容藥品,供其銷售。
另查明,偵查機關從被告人唐某處扣押來乃康生物科技胎盤抽出物制劑、美思滿胎盤素各1盒、DeepNumb麻醉膏1支。經(jīng)鑒定,上述藥品均為假藥。
四、被告人張某甲涉嫌銷售假藥罪
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間,被告人張某甲通過網(wǎng)上交易,將購買來的韓國肉毒素、維德斯溶脂針、臺灣大S美白針、美思滿胎盤素等美容藥品,通過QQ聯(lián)系,快遞發(fā)貨的方式銷售給被告人羅某甲、黃某等人,供其銷售。
另查明,偵查機關從被告人張某甲處扣押韓國肉毒素4瓶。經(jīng)鑒定,上述肉毒素均為假藥。
五、被告人張某乙涉嫌銷售假藥罪
2014年9月至12月間,被告人張某乙通過微信聯(lián)系,快遞發(fā)貨的方式,伙同多多(在逃)將購買來的德國303+溶脂針等美容藥品,通過QQ聯(lián)系,快遞發(fā)貨的方式銷售給被告人黃某等人,供其銷售。
另查明,偵查機關從被告人張某乙處扣押韓國肉毒素15盒、ASCORBICACIDInj.1盒。經(jīng)鑒定,上述藥品等均為假藥。
六、被告人閆某涉嫌銷售假藥罪
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間,被告人閆某伙同馮紅喜(在逃)在河北省廊坊市成立安康美業(yè)公司(未登記注冊),出資購買精仿肉毒素、溶脂針等美容藥品,后招聘張海旺(另處)、歐秀麗(在逃)等業(yè)務員,通過微信及QQ聯(lián)系,快遞發(fā)貨的方式進行銷售。2014年9月份一天,被告人閆某等人將20支精仿肉毒素銷售給黃某,供其銷售。經(jīng)鑒定,上述肉毒素為假藥。
另查明,被告人閆某于2015年2月28日在家屬的陪同下主動至甘肅省正寧縣城關派出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上述犯罪事實,十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證言、搜查筆錄、假藥認定書、扣押清單、銀行交易記錄、電子銷售記錄、聊天記錄、抓獲經(jīng)過、情況說明、違法犯罪經(jīng)歷查詢證明、身份證明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某甲、黃某、羅某乙、羅某丙、羅某丁、楊某、唐某、張某甲、張某乙、閆某為謀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藥而予以銷售,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假藥罪,其中被告人羅某甲、黃某、羅某乙、羅某丙、羅某丁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羅某甲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羅某甲有立功情節(jié),經(jīng)審查,被告人羅某甲能如實供述其上家的信息屬坦白,但并沒有其他立功行為,故辯護人對此提出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羅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黃某、羅某乙、羅某丙、羅某丁起輔助作用,系從犯,對于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閆某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十被告人銷售的假藥系注射劑類藥品,應當酌情從重處罰;鑒于十被告人當庭認罪態(tài)度均較好,有悔罪意識,可酌情對十被告人從輕處罰,并可依法對被告人羅某乙、羅某丙、羅某丁適用緩刑,但被告人羅某甲系主犯,且銷售假藥數(shù)量較大,被告人黃某犯罪情節(jié)相對也較重,不宜對該二被告人適用緩刑,被告人羅某甲的辯護人對此提出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楊某、唐某、張某甲銷售假藥時間較長,且其與被告人張某乙、閆某等人均為被告人羅某甲等人的上家供貨商,故也不宜對上述五被告人適用緩刑,被告人張某乙的辯護人提出對被告人張某乙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本院亦不予采納。據(jù)此,為懲治犯罪,根據(jù)各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項、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羅某甲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即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17年4月10日止);
二、被告人黃某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7萬元(扣除前期羈押的二個月零三天,即自2015年8月6日起至2016年12月2日止);
三、被告人羅某乙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
四、被告人羅某丙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
五、被告人楊某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即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2016年3月15日止);
六、被告人唐某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即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2015年10月26日止);
七、被告人羅某丁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3萬元;
八、被告人張某甲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扣除前期羈押的二個月,即自2015年8月6日起至2016年2月5日止);
九、被告人張某乙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扣除前期羈押的一個月零二十五天,即自2015年8月6日起至2016年2月9日止);
十、被告人閆某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扣除前期羈押的一個月零三天,即自2015年8月6日起至2016年2月2日止);
上述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款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十一、從各被告人處扣押的假藥依法予以沒收。
十二、禁止被告人羅某乙、羅某丙、羅某丁在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從事藥品生產(chǎn)、銷售及相關活動。
被告人羅某乙、羅某丙、羅某丁回到社會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錢利娟
人民陪審員 戈弟根
人民陪審員 金 蘭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書 記 員 林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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