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麗蓮刑初字第396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15-6-9)
(2015)麗蓮刑初字第396號
公訴機關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農民。曾因賭博,分別于2008年2月21日、2014年2月19日被麗水市公安局蓮都區(qū)分局治安處罰。因本案,于2015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審,同年6月9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麗水市看守所。
被告人陳某甲,農民。因本案,于2015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審。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麗蓮檢刑訴(2015)36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甲、陳某甲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施柳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甲、陳某甲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2月至3月期間,被告人王某甲、陳某甲以營利為目的,合伙在麗水市經濟開發(fā)區(qū)南明山街道吳村老人協(xié)會、吳村116號葉某乙家中大堂、吳村前門山山腰一處空地等地開設賭場,以撲克牌“A59”開莊的形式聚眾賭博,并從中抽頭漁利,共計獲利人民幣7000余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甲、陳某甲于2015年3月26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被告人王某甲、陳某甲的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構成開設賭場罪。被告人王某甲、陳某甲有自首情節(jié)。提請依法判處。
另查明: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甲、陳某甲已退交贓款人民幣7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甲、陳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1、人口信息;2、被告人王某甲、陳某甲的供述和辯解;3、證人王某乙、葉某甲、周某、陳某乙、陳某丙、葉某乙的證言;4、光盤一張;5、行政處罰決定書;6、現(xiàn)場指認筆錄及照片;7、接受證據清單;8、情況說明;9、退贓票據等予以證實,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陳某甲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供他人聚眾賭博,從中抽頭獲利,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甲曾因賭博被行政處罰,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某甲、陳某甲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已退交贓款,依法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500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9日起至2015年10月8日止);
二、被告人陳某甲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500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被告人王某甲、陳某甲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交國庫。
上述款項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 蔣樂仁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書記員 魏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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