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刑初字第80號
——江西省吉水縣人民法院(2015-6-15)
(2015)吉刑初字第80號
公訴機關(guān)吉水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黃某某,男,1983年出生于江西省吉水縣,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吉水縣。2014年5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取保候?qū)彙,F(xiàn)在家。
吉水縣人民檢察院以吉檢公訴刑訴(2015)6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某犯賭博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吉水縣人民檢察員檢察員稂勇智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4月初,被告人黃某某與周某(另案處理)二人商議,在吉水縣城聚集人員以“滾輪子”的方式賭博,從中抽水,好獲取錢財,并約定平均分配抽水的錢。之后,二人分別找到張某某、趙某某、高某等人到賭場幫忙看護。
2014年4月23、24日,黃某某與周某找到劉某某,在許諾每天給錢的情況下,在劉某某家聚眾賭博。期間,黃、周二人聚集了徐某某、孫某某、彭某某、郭某、施某某等十余人以麻將子“滾輪子”的方式賭博,采取以抽取開莊錢的10%等方式抽頭,兩日總共抽水25000元。2014年4月25日,兩人以同樣的方式再次聚集人員在肖某某家賭博,當日共抽水27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黃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證人證言,歸案情況說明,辯認筆錄,作案現(xiàn)場及作案工具攝影照片,罰金現(xiàn)金收據(jù),及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以非法營利為目的,伙同他人聚眾賭博,抽頭漁利,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律,構(gòu)成了賭博罪,應(yīng)予處罰。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予以確認。被告人在歸案后能如實坦白,自愿認罪,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據(jù)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黃某某犯賭博罪,判處管制一年,并處罰金2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朱俊丹
代審 判員 熊 毅
人民陪審員 湯云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聶連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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