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刑初字第112號
——山東省商河縣人民法院(2015-10-23)
(2015)商刑初字第112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商河縣人民檢察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朱某某,女,1979年6月23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商河縣。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蘇某某,女,1952年12月27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商河縣。
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代理人石學軍,山東商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相某某,女,1996年5月12日出生于山東省商河縣,漢族,學生,住商河縣,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審,同年7月21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濟南市看守所。
辯護人暨訴訟代理人常寶全,山東易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侯某某,女,1973年3月7日出生于山東省商河縣,漢族,大專文化,無業(yè),住商河縣,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7月3日被取保候審。
訴訟代理人常寶全,山東易濟律師事務所律師。
山東省商河縣人民檢察院以商河檢公刑訴(2015)11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相某某、侯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8月5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朱某某、蘇某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9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商河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任秀杰、馬延美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朱某某及訴訟代理人石學軍、被告人侯某某、相某某及辯護人暨訴訟代理人常寶全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庭后經本院主持調解,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朱某某、蘇某某與被告人相某某、侯某某達成調解協(xié)議,被告人相某某、侯某某一次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朱某某、蘇某某的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鑒定費等各項費用共計人民幣1000元,別無糾紛。
經法庭審理查明,2015年2月21日16時58分,在商河縣某村村民侯某甲家門前,侯某甲與該村村民侯某乙因之前矛盾發(fā)生口角后回到自己家中。17時左右,侯某乙之子劉某某聞訊趕到現(xiàn)場,站在侯某甲家門外的大街上辱罵。隨后,侯某乙之女被告人侯某某手持菜刀也到達現(xiàn)場,并與劉某某、侯某乙等人沖進侯某甲家中,隨即又到了侯某甲家大門外。侯某某手持菜刀欲再次沖入侯某甲家中,被侯某某的母親劉某甲奪下菜刀,后劉某某、侯某某及女兒被告人相某某、相某乙、侯某乙及手持菜刀的妻子劉某甲等人再次沖入侯某甲家門洞內,與侯某甲、侯某甲的妻子蘇某某、兒子侯某丙、兒媳朱某某四人相互廝打在一起。在互毆過程中,相某某、侯某某二人將朱某某拉拽到門外的大街上,將其摔倒并騎到朱某某身上對其進行毆打,后相某某趁侯某某抓住朱某某頭發(fā)、朱某某無力反擊之際,手持木棍朝朱某某左側胯部猛打兩下,致使被害人朱某某(女,35周歲)L1-3左側橫突骨折。期間,相某某還持木棍朝蘇某某的頭部及上半身擊打三下,致使被害人蘇某某(女,62周歲)左頂部有4.5cm的創(chuàng)口、左肩部、左前臂后側皮下出血。后經法醫(yī)鑒定,朱某某的損傷評定為輕傷一級,蘇某某的損傷評定為輕微傷。
另查明,被告人相某某系被抓獲歸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實。被告人侯某某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當庭自愿認罪。
上述事實,二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并有經庭審舉證、質證予以確認的扣押清單、作案工具照片、現(xiàn)場方位示意圖及照片、相關年齡證明、到案證明、證人侯某某、姚某某的證言、被害人蘇某某、朱某某的陳述、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照片、辨認筆錄、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監(jiān)控視頻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相某某、侯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相某某致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侯某某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相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確有悔罪表現(xiàn),且已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依法可從輕處罰并判處緩刑,對辯護人請求法庭對其從輕處罰并判處緩刑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被告人侯某某當庭自愿認罪,確有悔罪表現(xiàn),且已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依法可從輕處罰并判處緩刑。對被告人相某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二、三款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侯某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二、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相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侯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副本各一份。
審 判 長 張洪玉
審 判 員 王玉亭
人民陪審員 宋婷婷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呂憲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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