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刑初字第381號
——山東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15-9-29)
(2015)新刑初字第381號
公訴機關(guān)新泰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孫某,因涉嫌信用卡詐騙罪,2015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取保候?qū)彙?br>
新泰市人民檢察院以新檢公刑訴(2015)43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某犯信用卡詐騙罪,于2014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并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9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新泰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胡彥彥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孫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2008年9月,被告人孫某在中國工商銀行申辦了卡號為4270205700612534一張信用卡。截止2014年5月5日,被告人孫某使用該卡惡意透支人民幣98274.75元,后經(jīng)中國工商銀行工作人員多次催收,超過三個月拒不歸還。2015年5月25日被告人接到派出所人員電話通知后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并如實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
2015年5月26日被告人孫某歸還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新汶支行124511.07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孫某在庭審過程中無異議,并經(jīng)當庭舉證質(zhì)證的被告人孫某的供述與辯解,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新汶支行報案材料、信用卡還款說明,催收記錄,信用卡申請材料,信用卡交易明細,發(fā)破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等證據(jù)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惡意透支信用卡,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構(gòu)成信用卡詐騙罪,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孫某接到公安機關(guān)電話通知,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構(gòu)成自首,可從輕處罰,且透支本息已全部償還,具有悔罪表現(xiàn),可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孫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罰金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 判 長 萬 波
人民陪審員 李樹坡
人民陪審員 翟傳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趙雯雯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nèi)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nèi)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