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刑初字第119號
——山東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15-8-7)
(2015)新刑初字第119號
公訴機關新泰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尋釁滋事罪,2015年1月20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br>
辯護人鄭斌,山東平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任某甲。因犯強奸罪,2006年1月20日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2011年8月26日刑滿釋放。因涉嫌尋釁滋事罪,2014年5月13日被新泰市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
辯護人郭麗,山東瀛創(chuàng)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婁某甲。因涉嫌尋釁滋事罪,2014年5月7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br>
被告人任某乙。因涉嫌尋釁滋事罪,2014年5月5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br>
被告人姜某甲。因涉嫌尋釁滋事罪,2014年5月13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br>
被告人王乙。因涉嫌尋釁滋事罪,2014年5月13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br>
被告人鄒某甲。因涉嫌尋釁滋事罪,2014年5月13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br>
被告人姜某乙。因犯盜竊罪,2012年2月24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罰金六千元。因涉嫌尋釁滋事罪,2014年5月13日被新泰市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
新泰市人民檢察院以新檢刑刑訴(2015)12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甲、任某甲、婁某甲、任某乙、姜某甲、王乙、鄒某甲、姜某乙犯聚眾斗毆罪,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并組成合議庭,于同年4月7日第一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新泰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洪靜、劉曉艷出庭支持公訴,被害人陳某甲、被告人王某甲及辯護人鄭斌、被告人任某甲及辯護人郭麗、被告人婁某甲、任某乙、姜某甲、王乙、鄒某甲、姜某乙到庭參加訴訟;同年4月16日第二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新泰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洪靜、馮晨光出庭支持公訴,被害人陳某乙及訴訟代理人任玉偉、曹仁玉、被害人陳某甲的訴訟代理人王超、被告人王某甲及辯護人鄭斌、被告人任某甲及辯護人郭麗、被告人婁某甲、任某乙、姜某甲、王乙、鄒某甲、姜某乙到庭參加訴訟。因案情復雜,經(jīng)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批準,本案延期審理二個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新泰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3月5日,因新泰市青云街道辦事處“永豐面業(yè)”王某甲與陳某乙經(jīng)濟糾紛一事,陳某乙將車堵在“永豐面業(yè)”門口。2014年3月6日,被告人王某甲為應對此事,讓任某甲糾集婁某甲、任某乙、姜某甲、王乙、鄒某甲、姜某乙等人在“永豐面業(yè)”辦公室內(nèi)等候陳某乙等人,下午15時許,陳某乙、陳某甲、趙甲、泥某甲等人到新泰市青云街道辦事處“永豐面業(yè)”院內(nèi),被告人王某甲與陳某乙發(fā)生廝打,后任某甲、婁某甲、任某乙、姜某甲、王乙、鄒某甲、姜某乙從“永豐面業(yè)”二樓下來,將陳某乙、陳某甲、泥某甲打傷。經(jīng)鑒定,陳某乙、陳某甲、泥某甲、王某甲傷情均為輕微傷。
2014年4月22日,被告人婁某甲被抓獲歸案,2014年4月22日,被告人任某甲主動投案,2014年5月5日,被告人任某乙主動投案,2014年5月13日,被告人鄒某甲、姜某乙、姜某甲、王乙主動投案。2015年1月20日,被告人王某甲被傳喚到案。
以上指控,公訴機關提交被告人任某甲等八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害人陳某乙等人陳述;證人王某丙等人證言;傷情鑒定書等鑒定意見;戶籍證明等書證。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甲、任某甲、婁某甲、任某乙、姜某甲、王乙、鄒某甲、姜某乙積極參與毆斗,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聚眾斗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任某甲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次故意犯罪,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并建議對八被告人依法量刑。
被告人王某甲對起訴書指控有異議,辯稱陳某乙之前為“永豐面業(yè)”公司墊付利息,多次糾集人員來公司鬧事。2014年3月5日,陳某乙用車堵住公司大門,其考慮到她還來鬧事,讓任某甲找人過來幫忙調(diào)解。3月6日下午,陳某乙來到面粉廠,先用秤砣砸辦公室,又與自己發(fā)生撕扯,同來的兩人架住自己的胳膊打自己。任某甲約來的人聽到后下樓制止,其沒有看到打架經(jīng)過,陳某乙如何受傷自己不清楚,其行為不構(gòu)成犯罪。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為:1、被害人陳某乙案發(fā)前用車堵門,挑起事端,后到“永豐面業(yè)”公司用秤砣砸辦公室,謾罵他人、動手打人,具有完全過錯;打架地點為被告人王某甲的工作場所而非公共場所,王某甲沒有流氓動機,屬被動挨打,而非斗毆,其主、客觀上不具有聚眾斗毆罪的犯罪故意。2、聚眾斗毆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表現(xiàn)為稱霸一方或爭奪勢力范圍等公然藐視社會公德和國家法紀的嚴重犯罪行為;因民事糾紛引發(fā)的互相毆斗,行為人不具有流氓犯罪的動機,不屬于流氓活動;最高檢、最高法關于尋釁滋事的司法解釋規(guī)定,行為人因債務糾紛實施毆打、辱罵等行為的,不屬于尋釁滋事。3、從證據(jù)上看,八被告人沒有聚眾斗毆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被害人對自己的違法行為避重就輕,其傷情是傷害他人過程中所致。4、被告人犯罪情節(jié)顯著輕微,不應認定為犯罪。5、從主觀上判斷,雙方都有斗毆的故意,偵查環(huán)節(jié)及公訴程序沒有對雙方同等追究。6、本案指控被告人構(gòu)成犯罪的證據(jù)不足。綜上,被告人王某甲不具有聚眾斗毆罪的犯罪構(gòu)成,本案是治安案件,建議法庭宣告被告人王某甲無罪。
被告人任某甲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及事實無異議。辯稱2014年3月5日,王某甲找自己說“永豐面業(yè)”公司被堵,讓其找人幫忙調(diào)解。3月6日,其約其余的被告人到面粉廠吃飯,沒有想打仗;陳某乙等人到公司鬧事,其聽到王某甲喊“下來”后約其他人下樓,自己被陳某乙打了,其打了她的嘴部;與陳某乙同來的人拿著鐵锨被其幾人奪下來,其將他摔倒。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為:1、聚眾斗毆罪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糾集多人結(jié)伙毆斗;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出于爭霸或者其他不當目的而成伙結(jié)幫毆斗;客體要件指向公共秩序,形成對整個社會公共秩序的嚴重威脅。本案中被害人陳某乙將車堵在“永豐面業(yè)”公司門口挑起事端,王某甲讓被告人任某甲約人和解,不需要打仗;在王某甲與陳某乙發(fā)生廝打,任某甲跑到樓下拉仗時被陳某乙用手挖傷,任某甲動手打的陳某乙,陳某甲拿著鐵锨參與打仗致矛盾激化。王某甲主觀上是為防范陳某乙等人擾亂公司的秩序,任某甲出于防范動機,沒有組織、指揮及對到場人員提出要求,其行為不屬于爭強好斗、約集他人破壞社會公共秩序,其主觀心理與聚眾斗毆罪有本質(zhì)區(qū)別。2、本案被害人一方幾次到“永豐面業(yè)”公司挑事、引起事端,具有明顯過錯;根據(jù)最高院指導意見,對民事糾紛引起的毆斗不能升格為聚眾斗毆,本案宜定性為一般治安案件。3、司法實踐中,聚眾斗毆行為屬雙方共同構(gòu)成,單方不能構(gòu)成聚眾斗毆,亦不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4、被告人任某甲雖有前科,但在本案中作用相當輕微,被害人方應對斗毆行為和后果負完全責任;飯后任某甲想離開,被王某丁留住,其在斗毆中處于被動地位,沒有持任何器械,在王某甲及自己被打后才還手,對方是輕微傷,社會危害后果不大。綜上,建議法庭宣告被告人任某甲無罪。
被告人婁某甲對起訴書指控無異議,辯稱是任某甲約自己吃飯,飯后在“永豐面業(yè)”公司二樓玩,是被害人先動手打人,其下樓拉仗,自己沒有動手打人。
被告人任某乙對起訴書指控無異議,辯稱案發(fā)當天任某甲約自己吃飯,飯后在“永豐面業(yè)”公司二樓打牌,聽到樓下喊救命,看到有幾個人打王某甲,其幾人下樓拉仗,后有人拿鐵锨沖向其幾人被奪下來,其沒有動手打人。
被告人姜某甲對起訴書指控無異議,辯稱案發(fā)當天任某甲約自己吃飯,飯后到“永豐面業(yè)”公司二樓玩,在聽到下面有喊聲后下樓,看到有幾個人打王某甲,其過去拉仗,有個人拿鐵锨被奪下來,其沒有動手打人。
被告人王乙對起訴書指控無異議,辯稱其不認識任某甲,是姜某甲約自己吃飯。飯后在“永豐面業(yè)”公司二樓聽到有人吵吵,看到有人打王某甲,現(xiàn)場有個婦女拿著秤砣,拉仗時有個男的拿著鐵锨過來被奪下,其沒有動手打人。
被告人鄒某甲對起訴書指控無異議,辯稱案發(fā)當天任某甲約自己吃飯,飯后在“永豐面業(yè)”公司二樓玩,聽到樓下有吵吵聲,下樓后看到有人打王某甲,其將他們拉開,自己沒有動手打人,現(xiàn)場拿鐵锨的男子如何倒地不清楚。
被告人姜某乙對起訴書指控無異議,辯稱案發(fā)當天任某甲約自己吃飯,飯后在“永豐面業(yè)”公司二樓聽到有人吵吵,看到有人被打,其幾人下樓拉仗,自己沒有動手打人。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害人陳某乙與新泰市“永豐面業(yè)”公司有債務糾紛,案發(fā)前陳某乙多次到公司索要債務,將公司的辦公桌用秤砣砸壞。2014年3月5日,陳某乙為索要債務,將其轎車堵在位于新泰市新甫街道后上莊村的“永豐面業(yè)”公司門口,被告人王某甲讓被告人任某甲約人應對陳某乙要賬,預防對方鬧事。后任某甲以吃飯為名,約集被告人婁某甲、任某乙、姜某甲、王乙、鄒某甲、姜某乙等人,于同年3月6日上午趕到“永豐面業(yè)”公司,中午飯后在公司二樓辦公室內(nèi)等候。當日15時許,陳某乙與陳某甲、趙甲、泥某甲趕到“永豐面業(yè)”公司開車,陳某乙看到自己的轎車被移動后,進入院內(nèi)辱罵,王某甲聽到后與陳某乙發(fā)生廝打,隨后任某甲、婁某甲、任某乙、姜某甲、王乙、鄒某甲、姜某乙從“永豐面業(yè)”公司二樓辦公室下樓,任某甲與陳某乙發(fā)生撕扯。陳某甲看到后從院內(nèi)拿起鐵锨趕來,被任某甲、婁某甲、任某乙等人奪下鐵锨,任某甲、婁某甲、姜某甲等人與陳某甲發(fā)生撕扯,致王某甲、陳某乙、陳某甲、泥某甲構(gòu)成輕微傷。
2014年4月22日,被告人婁某甲被抓獲歸案,2014年4月22日,被告人任某甲主動投案,2014年5月5日,被告人任某乙主動投案,2014年5月13日,被告人鄒某甲、姜某乙、姜某甲、王乙主動投案。2015年1月20日,被告人王某甲被傳喚到案。
上述事實由經(jīng)當庭舉證、質(zhì)證的以下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一)被害人陳述
1、被害人陳某甲陳述,2014年3月5日下午,因“永豐面業(yè)”公司王某丁欠其姐陳某乙的錢不還,她將車堵在公司門口。3月6日15時許,陳某乙讓自己和她將車開回來,其與自己公司的司機泥某甲、趙甲接上陳某乙,四人來到“永豐面業(yè)”公司門口,看到陳某乙的車被挪動,已能通車,其用自己的車再次將大門堵上。陳某乙下車后在公司院內(nèi)罵,趙甲、泥某甲跟著進去,在辦公室門口她與王某甲和他妹妹吵起來,王某甲抓住陳某乙的頭發(fā),與他妹妹對她毆打。隨后其看到約七個人從二樓辦公室下樓,將陳某乙打倒,對她拳打腳踢。其從公司的墻邊拿起鐵锨跑過去,還沒有跑到,過來四個人抓住自己手腳摔倒自己,并對其拳打腳踢,有一人用鐵锨打自己的腿、腰部,其順勢拉倒一人,夾住他的頭,他說不打了,其松開手后他起來打自己的頭部,其中一人用腳踹自己的頭,致鼻子出血。他們打了一會后,聽到王某甲喊不讓動手了,他們上了樓,其報警后他們下樓走了。其鼻子、頭部等部位被打傷,陳某乙的頭部、脖子、腿部受傷,其沒有看到陳某乙損壞“永豐面業(yè)”公司的財物,也沒有聽到王某甲喊二樓的人下樓。
2、被害人陳某乙陳述,2015年3月5日下午,其與司機駕車到“永豐面業(yè)”公司要賬,經(jīng)理王某丁不在,公司正常生產(chǎn)不還錢,其生氣便將車放在公司門口。次日15時30分許,其約弟弟陳某甲帶人到面粉廠去開車,他安排了他廠里的泥某甲、趙甲,其四人趕到面粉廠。到后,其看到自己的轎車位置變動,進廠里問為何挪動自己的車,在公司辦公樓前罵王某丁。王某丁的父親王某甲從北面過來,與他妹妹一起將自己摁倒在地,撕扯自己的頭發(fā),抓傷自己的脖子,接著從辦公室二樓上下來七八個人,對自己拳打腳踢。這時其弟弟陳某甲過來,他們中的四五個人將他打倒,剩余的二三個人繼續(xù)毆打自己,約10分鐘后他們停手。其電話報警后,看到王某甲躺在地上,打自己的人已經(jīng)離開。之前,其到“永豐面業(yè)”公司要賬時砸壞了公司的桌子,在與王某甲撕扯時沒有聽到他喊讓二樓的人下來。其左腿膝蓋、頭部、胳膊、頸部等被打傷,陳某甲的頭部、鼻子、腿受傷,其不認識打自己的人,懷疑是王某丁雇來的。
3、被害人泥某甲陳述,2014年3月6日15時許,經(jīng)理陳某甲約著自己和趙甲接上他姐陳某乙,到“永豐面業(yè)”公司去開車。到后看到陳某乙的車堵在公司門口,陳某乙下車后進入公司院內(nèi)罵,其與趙甲也向里面走。這時一個老頭從北面罵著跑到陳某乙跟前,抓住她的頭發(fā)便打,有個婦女在后面打陳某乙,其與趙甲跑過去時,其聽到老頭喊“下來”,從二樓上下來七個小伙子,對陳某乙亂打并將她打倒在地,其與趙甲拉架,他們便打其二人。隨后陳某甲跑過來,他們中有四五個人過去打陳某甲,有人抱腿,有人抓胳膊,將陳某甲摔倒在地并毆打,其中一人拿鐵锨打陳某甲的腿部,有人威脅要打死陳某甲,其與趙甲過去沒有拉開,其被打了好幾拳,嘴部被抓傷。約10分鐘后他們上了二樓,陳某乙報警后,那個老頭躺在地上。
(二)證人證言
1、證人鄭某甲證言,2014年3月6日9時許,任某甲約自己喝酒,到自己家接上自己,車上還有三個不認識的人,趕到后上莊村的“永豐面業(yè)”公司,經(jīng)理王某丁說昨天因賬目的事被堵了門,已將車挪開,等要賬的婦女來后幫忙將她拉住。中午王某丁請其幾人到墨石山吃飯,飯后除王某丁外其八人在公司二樓辦公室內(nèi)玩。15時許,其聽到公司院內(nèi)有個婦女在罵,任某甲說下去看看,他們七個人下樓,其害怕打仗沒有下樓。約20分鐘后其給任某甲打電話說為什么打起來,任某甲讓自己走。下樓后看到王某丁的父親躺在地上,公司門口堵著兩輛轎車,有個婦女在門口罵,還有兩個男子在場,其沒有看到他們?nèi)绾未蛘蹋矝]有注意誰受傷。
2、證人趙甲證言,2014年3月6日15時,其與陳某甲、泥某甲、陳某乙到“永豐面業(yè)”公司開車,到后看到陳某乙的車堵著公司大門,她下車后在院內(nèi)罵,其與泥某甲也進入院內(nèi),北面一個老頭罵著跑到陳某乙跟前,抓住陳某乙的頭發(fā)便打,一個婦女從后面撕扯陳某乙。隨后從二樓下來七個小伙子,他們毆打陳某乙并將她踹倒,對她拳打腳踢,其與泥某甲過去拉架,他們毆打其二人。這時陳某甲從南面過來,五個小伙子上去打他,抓住他的腿、胳膊將他摔倒,有人用鐵锨打他,其與泥某甲過去拉但未拉開。他們打了陳某甲約10分鐘,看到陳某甲不動了后上了二樓,陳某乙報警后,那個老頭轉(zhuǎn)了一圈后躺在一輛汽車前。陳某甲的鼻子、頭部被打傷,陳某乙的脖子、手被抓傷,泥某甲的下巴被抓傷。
3、證人王某丙證言,其系王某甲的妹妹,在“永豐面業(yè)”公司做飯。2014年3月6日15時許,其在廚房干活時看到一個婦女邊向北走邊罵,手里拿著秤砣。在辦公室西面,王某甲與她撕扯在一起,其過去拉那個婦女但沒有拉開。接著有四五個人打在一起,現(xiàn)場很混亂,其害怕躲進廚房,后看到王某甲躺在汽車旁,具體幾個人打仗不清楚。
4、證人王某丁證言,其系“永豐面業(yè)”公司的法人代表及王某甲之子。2014年3月5日15時許,因與陳某乙的3萬元債務糾紛協(xié)商不成,陳某乙用越野車堵在公司門口。次日,因客戶出不去,其與父親撬了她的車。當日11時許,其父讓自己陪任某甲等八人去吃飯,飯后回到公司,因維修機器其到市場買配件,任某甲他們在公司內(nèi)玩。當日16時許,其妹妹打電話說家里打了仗,其父躺在地上,聽父親說讓任某甲等人來是維護公司別打了仗,其余六人其不認識。
5、證人王戊證言,其表弟婁某甲用自己的身份證購買一輛本田思域轎車,婁某甲駕駛該車輛。
6、證人王某己證言,2014年4月22日13時30分許,婁某甲駕車與其到新泰市西關鋼材市場買鋼材,在車管所對面的工會路被查獲。
(三)視聽資料
1、被告人提供光盤,證實打架現(xiàn)場情況。
2、訊問光盤,證實偵查人員對被告人王某甲訊問情況。
(四)鑒定意見
傷情照片及(新)公(刑)鑒(傷)字(2014)0270、0271、0272、0314號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實陳某乙頭皮損傷、頸部軟組織損傷、肢體軟組織損傷構(gòu)成輕微傷;陳某甲頭皮挫傷、牙齒缺損、胸部軟組織損傷及左外踝部表皮損傷為輕微傷;泥某甲面部表皮損傷、口唇粘膜裂傷為輕微傷;王某甲面部表皮損傷為輕微傷。
(五)相關書證
1、新泰市公安局出具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2014年3月6日15時31分,陳某乙報案稱與其弟弟陳某甲到后上莊村“永豐面業(yè)”公司要賬時被打,同年4月22日,該局以尋釁滋事案立案偵查。
2、發(fā)破案經(jīng)過,證實2014年4月22日,婁某甲被抓獲歸案,任某甲主動投案;同年5月5日任某乙主動投案;同年5月13日,鄒某甲、姜某乙、姜某甲、王乙主動投案;2015年1月20日,王某甲被傳喚到案。
3、(2005)新刑初字第364號刑事判決、釋放證明等證據(jù),證實2006年1月20日,任某甲因犯強奸罪被新泰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2011年8月26日刑滿釋放。(2012)新刑初字第28號刑事判決,證實2012年2月24日,姜某乙因犯盜竊罪被新泰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罰金六千元,緩刑考驗期至2014年2月23日。
4、戶籍證明,證實王某甲出生于1947年11月2日、任某甲出生于1982年8月23日、婁某甲出生于1983年10月1日、任某乙出生于1983年2月28日、姜某甲出生于1985年4月16日、王乙出生于1988年1月9日、鄒某甲出生于1986年10月13日、姜某乙出生于1981年2月8日,均達到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5、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及照片,任某甲的辯護人郭麗提供照片內(nèi)容顯示陳某乙進入面粉廠要賬,用秤砣砸毀辦公桌情況。陳某乙陳述系之前要賬時砸毀;王某甲供述陳某乙砸了兩次,之前一次,案發(fā)當日砸了一次。
6、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陳某乙辨認出任某甲系與其打架的人;婁某甲辨認出姜某乙系與其參與尋釁滋事的人。
7、借條、銀行繳費單等證據(jù),證實被害人陳某乙與“永豐面業(yè)”公司之間經(jīng)濟糾紛情況。
(六)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1、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與辯解,其任“永豐面業(yè)”公司經(jīng)理。2014年3月5日下午,陳某乙到公司要賬,用她的車堵在公司門口。其害怕陳某乙再來鬧事,找到本村的任某甲,對他說陳某乙很兇,讓他找?guī)讉人來和解,不要打架,任某甲表示同意。次日中午,任某甲約來的人到后,其讓王某丁陪他們吃飯,飯后任某甲他們要走,其對任某甲說陳某乙沒有來,沒有讓他們走,讓他們到二樓打牌。15時許,其在公司倉庫聽到有人罵,出去后看到是陳某乙,她問自己是誰動的她的車,其回答說是自己動的,二人發(fā)生爭吵,陳某乙邊罵邊用一個秤砣砸在自己肩上,二人打在一起,其妹妹王某丙在后面拉自己,與陳某乙一起來的男子打自己,具體打在自己什么地方?jīng)]有注意,其生氣后血壓高便倒在地上。陳某乙到公司要賬砸了兩次辦公桌,其中案發(fā)當天一次,與陳某乙撕扯時自己沒有喊人。
2、被告人任某甲的供述與辯解,2014年3月5日下午,其看到有輛越野車堵在“永豐面業(yè)”公司門口,王某甲找到自己家里說因要賬堵的門,明天對方可能來人,讓自己多找?guī)讉人來調(diào)解,預防對方鬧事,其表示同意。次日,其聯(lián)系任某乙、姜某甲、鄭某甲、姜某乙、婁某甲等人到公司喝酒,他們在11時許先后趕到公司。到后其告訴他們公司因經(jīng)濟糾紛大門被堵的事,給他們幫忙調(diào)解,因?qū)Ψ竭沒有來,王某丁請其幾人到墨石山吃飯,吃飯時沒有說賬的事,飯后14時許又回到公司二樓辦公室打牌。15時許,其聽到樓下有吵打聲和王某甲喊“下來”,其約著他們下樓,看到王某甲與陳某乙及兩個小伙子撕扯在一起,其上前拉陳某乙,她對自己辱罵并用手挖自己,將自己的眼鏡弄掉,其生氣踢了她兩腳。這時,陳某乙的弟弟拿著鐵锨過來要打其幾人,其和婁某甲、任某乙、姜某乙抓住他,其摟住他的腰,其他人抱住他的脖子、腿,將他摔倒在地,其打了他的頭部、肩部幾拳,別人也動手打了,但沒有注意如何打的。打了一會自己停手,其幾人回到辦公室,陳某乙在院子里罵,聽說她弟弟的鼻子破了,他們雙方都報警后其幾人下樓離開公司。
3、被告人婁某甲的供述與辯解,2014年3月份的一天,任某甲電話聯(lián)系自己到后上莊村“永豐面業(yè)”公司喝酒,沒有說什么事,其與姜某乙駕車趕到后,看到門口堵著一輛車,任某甲還約了四五個人,其不認識他們。公司經(jīng)理王某丁說因債務糾紛的事,有人用車堵了公司的門,意思是讓給站站場子,防止對方鬧事;中午時,王某丁到墨石山請客吃飯。飯后任某甲不讓走,其幾人回到公司二樓辦公室打牌。15時許,聽到樓下有人喊,其幾人下樓看到王某丁的父親與一個婦女打起來,他的脖子被婦女抓破,另有一個男子拿著鐵锨向其幾人跑過來,其和任某甲約來的幾個人圍住他奪下鐵锨,爭吵中打起來,其幾人中有人用腳、拳頭將他打倒,其踹了他肩部兩腳。那個婦女用手撕扯任某甲,被任某甲推了幾下,踹了她一腳,踹到何處沒有看清。打完后其幾人回到二樓,隨后離開公司。
4、被告人任某乙的供述與辯解,2014年3月6日8時許,任某甲約自己到“永豐面業(yè)”公司吃飯,沒說什么事,其趕到后看到有輛越野車堵在公司門口,姜某乙、婁某甲在公司二樓辦公室,任某甲、鄭某甲及其他三人隨后趕到。中午吃飯時,公司經(jīng)理王某丁說車輛堵門是因貸款糾紛,讓其幾人來是防止對方找事。飯后任某甲讓其幾人在公司二樓辦公室打牌,等著對方來人調(diào)解。15時許,其聽到樓下有吵打聲,看到有個婦女與王某甲廝打,另有兩個男子在旁邊拉,其幾人下樓后,其看到任某甲與該女子撕扯,任某甲動手打了她。這時,該婦女的弟弟拿著鐵锨過來要打其幾人,其抓住鐵锨奪下來,任某甲摟住他的脖子,還有人摟住他的腰將他摔倒,任某甲打了他的頭部、肩部幾拳,其他人如何打的沒注意,其將鐵锨扔到一邊,自己沒有動手打人。打了一會便停手了,其幾人回到辦公室,那個婦女還在院內(nèi)罵,聽說他弟弟的鼻子破了,雙方報警后其幾人離開公司。其沒有看到那個婦女有損壞面粉廠財物的行為,也沒有聽到王某甲喊二樓的人下樓。
5、被告人姜某甲的供述與辯解,2014年3月6日8時許,其與王乙吃早餐時,任某甲約自己到墨石山吃飯,其約鄒某甲同去。9時許,任某甲駕車載著其與王乙、鄒某甲趕到后上莊村的“永豐面業(yè)”公司,到后其看到有輛越野車堵在門口,任某甲說要賬的人堵門,還要來人,后又到了幾個其不認識的人。中午,公司經(jīng)理王某丁請其幾人吃飯時,他說因欠賬被人用車堵門的事情。飯后任某甲不讓走,讓到公司二樓辦公室打牌。期間,其聽到院內(nèi)有人吵吵,任某甲約其幾人下樓,一個婦女在院內(nèi)與王某丁的父親王某甲廝打在一起,任某甲上前拉那個婦女的胳膊,被她抓了脖子。隨后從大門口過來一個拿著鐵锨的男子,要打其幾人,其幾人中有人上去摔倒他,其踢了他一腳,隨后他被摁倒在地,任某甲打了他的頭部、肩部幾拳,其他人如何打的記不清楚。一會便不打了,其幾人回到辦公室,他們雙方報警后其幾人離開公司,王某甲是否喊人其沒有注意。
6、被告人王乙的供述與辯解,2014年3月6日早晨,任某甲打電話約姜某甲吃中午飯,姜某甲約自己和鄒某甲同去。9時許,任某甲駕車接其三人到后上莊村的“永豐面業(yè)”公司,到后看到有輛車停在公司門口,但不影響通行,后又到了四個不認識的人。中午,公司經(jīng)理王某丁與其八人到墨石山吃飯,沒有談論公司債務、堵車的事;飯后任某甲不讓走,其幾人回到公司二樓辦公室打牌。期間,其聽到院內(nèi)有人吵吵,任某甲約其幾人下樓,其看到有個婦女和兩個小伙子與王某甲廝打,該婦女手中拿著秤砣,任某甲上前拉她的胳膊被她抓傷脖子。隨后從公司門口過來一個拿著鐵锨的男子,要打其幾人,任某甲等幾人上去奪鐵锨,將他摔倒,任某甲又打了他頭部、肩部幾拳,其記不清還有誰打他。一會停手后,其幾人上樓,聽說拿鐵锨的男子鼻子破了,他們報警后其幾人離開公司,打仗期間其拉那個婦女,與拿鐵锨的男子奪鐵锨。
7、被告人鄒某甲的供述與辯解,2014年3月6日8時許,任某甲聯(lián)系自己到后上莊村的“永豐面業(yè)”公司吃飯。9時許,任某甲駕車接上其與姜某甲及一個年輕人趕到公司,其看到有輛車停在門口,但不影響通行,在場的其余五人其不認識。中午,公司經(jīng)理王某丁與其八人到墨石山吃飯,任某甲說面粉廠被堵了,讓其幾人來給調(diào)解,飯后任某甲不讓走,其幾人回到公司二樓辦公室打牌。期間,其聽到院內(nèi)有人吵吵,任某甲約其幾人下樓,看到有個婦女與王某甲廝打,任某甲上前拉那個婦女的胳膊被她抓傷脖子,其上去也沒有拉開。后從公司大門口過來一個拿著鐵锨的男子,要打其幾人,任某甲等人上前將他摔倒,奪下鐵锨,任某甲還打了他的頭部、肩部幾拳,其他人如何打的記不清楚。打了一會后其幾人回到二樓辦公室,他們雙方報警后其幾人離開公司,打仗時王某甲沒有喊人。
8、被告人姜某乙的供述與辯解,2014年3月6日8時許,婁某甲說任某甲請客,他駕車與自己趕到后上莊村的“永豐面業(yè)”公司,其看到有輛車堵在門口,但不影響車輛通行,在場的其余五人其不認識。中午,公司經(jīng)理王某丁請其八人到墨石山吃飯,沒有說公司債務、堵門的事,飯后其幾人回到公司二樓辦公室打牌。期間聽到樓下有人吵吵,任某甲約其幾人下樓,看到有個婦女拿著秤砣打王某甲。任某甲上前拉那個婦女的胳膊,被她抓傷脖子,任某甲用腳踹了她;其拉她也被抓了一下,其用手推了她;婁某甲拉她被抓了嘴,婁某甲用腳踹了她。隨后從公司大門口過來一個拿著鐵锨的男子,要打其幾人,其和任某乙與他奪鐵锨,任某甲、婁某甲上前將他摁倒在地,與他打起來。打了一會后其幾人回到二樓,他們雙方報警后離開公司。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任某甲、婁某甲、任某乙、姜某甲、王乙、鄒某甲、姜某乙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均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均應懲處。本案中,被害人陳某乙采取不當方式索要債務,被告人王某甲為預防被害人陳某乙鬧事,讓被告人任某甲約人進行調(diào)解,被告人王某甲、任某甲等人不具有報復他人、爭霸一方的犯罪動機,不具有聚眾斗毆罪的主觀故意;被告人任某甲等人是在被告人王某甲與被害人陳某乙發(fā)生廝打后下樓,事前沒有毆打預謀,沒有雙方互相斗毆的行為,毆打情節(jié)輕微,上述被告人的行為不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不當,應予糾正。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甲、任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婁某甲、任某乙、姜某甲、王乙、鄒某甲、姜某乙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從輕處罰。被告人任某甲、任某乙、鄒某甲、姜某乙、姜某甲、王乙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其行為均構(gòu)成自首,可予從輕處罰。被害人陳某乙采取不當方式索要債務引發(fā)本案,具有過錯,可適當減輕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本案系民間債務引發(fā),被告人王某甲、任某甲、婁某甲、任某乙、姜某甲、王乙、鄒某甲、姜某乙犯罪情節(jié)輕微,可免予刑事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尋釁滋事罪,免予刑事處罰;
被告人任某甲犯尋釁滋事罪,免予刑事處罰;
被告人婁某甲犯尋釁滋事罪,免予刑事處罰;
被告人任某乙犯尋釁滋事罪,免予刑事處罰;
被告人姜某甲犯尋釁滋事罪,免予刑事處罰;
被告人王乙犯尋釁滋事罪,免予刑事處罰;
被告人鄒某甲犯尋釁滋事罪,免予刑事處罰;
被告人姜某乙犯尋釁滋事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
審 判 長 白彥平
代理審判員 王洪鳳
人民陪審員 張明照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書 記 員 馬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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