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初字第262號
——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4-22)
(2015)平刑初字第262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農(nóng)民。2014年12月9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平度市看守所。
辯護人王云鵬,山東海之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檢察院以平檢公刑訴(2015)15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馬曉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甲、辯護人王云鵬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0月30日8時許,被告人王某甲母親高某與本村王某己妻子張某、女兒王某丁在本村大街上發(fā)生口角并廝打,王某甲聞訊趕到現(xiàn)場后,又與王某己發(fā)生廝打,在廝打過程中,王某甲將王某己打傷,致其左側(cè)第6、7、8、9肋骨骨折,經(jīng)法醫(yī)鑒定構(gòu)成輕傷二級。
庭審中,公訴人訊問了被告人,宣讀并出示了報案記錄,受案登記表,破案經(jīng)過,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書證,戶籍證明等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建議在法定刑幅度內(nèi)判處刑罰。
被告人王某甲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均無異議,其表示認罪,要求對其從輕處罰。
辯護人王云鵬認為,一是案發(fā)后,王某甲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認罪,是自首;二是被害人有重大過錯;三是王某甲賠償被害人的損失,放棄自己損失并取得諒解;四是王某甲系初犯、偶犯,無犯罪前科,因此,建議對其判處管制或有期徒刑緩刑直至免除刑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10月30日8時許,被告人王某甲母親高某與本村王某己妻子張某、女兒王某丁在本村大街上發(fā)生口角并廝打。被告人王某甲聞訊趕到現(xiàn)場后,又與王某己發(fā)生廝打。在廝打過程中,王某甲將王某己打傷,致其左側(cè)第6、7、8、9肋骨骨折,經(jīng)法醫(yī)鑒定構(gòu)成輕傷二級。案發(fā)中,村民王某丙當即向公安機關報警,同年11月2日,被告人王某甲到平度市公安局仁兆派出所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行為。
在訴訟過程中,經(jīng)本院主持調(diào)解,被告人王某甲同被害人王某己自愿達成協(xié)議,由王某甲賠償給王某己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生活補助費、傷殘賠償金、鑒定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等費用共計人民幣30000元。此款已交付本院。同時,被害人王某己對其行為予以諒解,表示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確認的如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一)書證
1、受案登記表、報案記錄、破案經(jīng)過,證實案件報破及被告人王某甲到案過程等事實。
2、青島市通用門(急)診病歷、平度市人民醫(yī)院CT影像診斷報告單、出院記錄、平度市第五人民醫(yī)院DR報告單,證實案發(fā)當日王某己到醫(yī)院治療時的傷情、治療過程等事實。
3、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王某甲身份、不是網(wǎng)上逃犯、無違法犯罪記錄等事實。
4、調(diào)解協(xié)議、諒解書,證實被告人王某甲賠償被害人王某己損失數(shù)額,王某己對其諒解,表示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事實。
(二)證人證言
1、證人王某乙證言,證實其系王某甲妻子和案發(fā)時間、地點、過程,及其丈夫王某甲想拉起婆婆時,王某己之子王旭正拿出一把刀子朝王某甲說弄死他,王某己拿一塊瓦片朝王某甲摔過去,王旭正把王某甲摁地上,用水泥塊朝他臉上打,王某己一腳跺在他腿上。說明王某甲眼部有傷,就他們?nèi)舜騺淼仁聦崱?br>
2、證人代某證言,證實其系王某丙妻子和案發(fā)時間、地點、過程及其二哥王某甲和嫂子想把婆婆拉起來,王某己和王旭正朝二哥撕打,王旭正拿水泥塊朝他面部打,還拿一把刀子比劃,我們不敢上前,王某丙打電話報警。還說明是二哥和王某己撕把的時候打他等事實。
3、證人王某丙證言,證實案發(fā)時間、地點、過程及其二哥王某甲和嫂子想把母親拉起來,王某己和王旭正朝二哥打,王某己拿水泥塊朝二哥面部打,王旭正還拿一把刀子咋呼,我不敢上前就打電話報警。還說明光看到王某己、王旭正跟王某甲打來,王某己的傷應該是在王某己打王某甲時王某甲還手打的等事實。
4、證人高某證言,證實其系王某甲母親和案發(fā)原因、時間、地點、過程及其兒子王某甲在案發(fā)現(xiàn)場等事實。
5、證人張某證言,證實其系王某己母親和案發(fā)原因、時間、地點、過程及其兒子王某己和王某甲在案發(fā)現(xiàn)場,他們怎么打的不清楚,其左眼傷是王某甲打的,王某甲頭上傷是他與王某己廝打時王某己造成的等事實。
6、證人王某丁證言,證實案發(fā)原因、時間、地點、過程及其感覺有人從后面朝其頭上打了一巴掌,回頭看是王某甲,父親王某己看他動手打我,過去和他打了起來,怎么打的不清楚等事實。
7、證人王某戊證言,證實案發(fā)原因、時間、地點、過程以及王某甲和王某己在一塊打,王某己用水泥塊朝著王某甲打,王某甲用手擋著,被水泥塊崩在臉上出血了。后王某己兒子回來拿出刀子朝王某甲嚇唬,后聽說報警就跑了。還說明就王某甲和王某己撕扯,沒有看見王國珍打王某己等事實。
(三)被害人王某己陳述,證實案發(fā)時間、地點、過程及其和王某甲撕把著打,王某甲用拳頭朝其上半身打,還從地上拾起一塊水泥塊朝著其身上打,打在上身左側(cè)位置,其也拿水泥塊朝著王某甲打,具體打在什么地方不清楚。自己被王某甲打的上半身痛、頭暈蹲在地上被人拉開,上身左側(cè)位置疼是被王某甲用水泥塊打的。還說明就其與王某甲打來,沒和其他人打等事實。
(四)被告人王某甲供述,證實案發(fā)時間、地點、過程及其見被打母親,跑過去拉她。王某己過來和我打起來,他手里拿水泥塊,打在其臉上出血了,我和他相互撕扯,我握著拳頭往外招架著、擋著,可能打在他臉上、頭上。王某己的兒子開車過來,拿一把刀下車要砍死我,被他人奪下,沒有砍著,他爺倆把我打倒在地,我臉上出血擋著眼睛,一回公安機關人員來了。還說明沒有其他人與王某己打,就其與王某己打,自己沒有打他胸部等事實。
(五)鑒定意見
平度市公安局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補充說明,證實王某己的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的事實。
平度市公安局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實王某乙、高某、王某甲、王某丁、張某損傷程度屬輕微傷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二級,其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應受刑罰處罰。被告人王某甲犯罪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當庭自愿認罪,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其賠償給被害人造成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成立,適用法律得當,本院予以支持。辯護人王云鵬關于王某甲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認罪,是自首的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關于被害人有重大過錯的意見,經(jīng)查,其一,案發(fā)是因王某甲母親高某、王某己妻子張某、女兒王某丁因瑣事發(fā)生口角并廝打;其二,當被告人王某甲、被害人王某己聞訊到場后,均參與廝打所致,均負有過錯責任;關于王某甲賠償被害人的損失,放棄自己損失并取得諒解,且其系初犯、偶犯,無犯罪前科的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請求對其判處有期徒刑緩刑的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綜合本案的基本案情、量刑情節(jié),考慮到被告人王某甲有悔罪表現(xiàn),符合緩刑條件,可依法對其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耿擁軍
人民陪審員 馬永學
人民陪審員 姜進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孫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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