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初字第547號
——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6-15)
(2015)平刑初字第547號
被告人的
基本情況
被告人龍某某,農(nóng)民。2015年5月6日因涉嫌盜竊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平度市看守所。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龍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交納。)
二、退賠款1000元,發(fā)還給孫永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崔美艷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書記員 潘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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