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棲刑初字第189號
——山東省棲霞市人民法院(2015-11-11)
(2015)棲刑初字第189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棲霞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農民,:棲霞市臧家莊鎮(zhèn)德林莊村。2015年6月9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棲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棲霞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棲霞市人民檢察院以棲檢公刑訴(2015)14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經(jīng)審查于同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棲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德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被告人楊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亦無辯解理由。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4月17日22時30分左右,被告人楊某與棲霞市臧家莊鎮(zhèn)大欒家村的欒曉東在棲霞市臧家莊鎮(zhèn)白洋河水泥廠因瑣事發(fā)生爭執(zhí)后廝打,楊某將欒曉東的鼻子打傷。2015年5月28日,經(jīng)棲霞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法醫(yī)鑒定:欒曉東的鼻部損傷屬輕傷二級。2015年4月17日案發(fā)后,被告人楊某打電話向棲霞市公安局報案。
另查明,被告人楊某與被害人欒曉東就本案附帶民事部分已經(jīng)達成諒解協(xié)議,由被告人楊某一次性賠償被害人欒曉東因本次犯罪所造成的直接經(jīng)濟損失共計人民幣26000元,被害人欒曉東對被告人楊某的犯罪行為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交的到案經(jīng)過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等證據(jù)予以證實,并經(jīng)庭審質證、認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因裝車排序問題與人發(fā)生爭執(zhí)并廝打,廝打期間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成立。鑒于被告人案發(fā)后主動報案,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并能夠積極賠償被害人的合理經(jīng)濟損失,取得諒解,本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韓立廣
人民陪審員 林紅賓
人民陪審員 李殿芝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林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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