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文刑初字第246號
——山東省威海市文登區(qū)人民法院(2015-10-9)
(2015)威文刑初字第246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威海市文登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田某甲,個體。2004年8月2日因犯搶劫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2012年6月7日因毆打他人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處以罰款人民幣五百元;2014年4月9日因毆打他人被威海市公安局臨港經(jīng)濟技術(shù)開發(fā)區(qū)分局處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處罰款人民幣一千元。2015年1月17日因吸毒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處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敲詐勒索罪于2015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被告人孫某。2015年1月20日因吸毒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處以拘留十日、罰款人民幣二千元;2015年2月6日因吸毒被榮成市公安局處以拘留十五日、罰款人民幣二千元。因涉嫌犯敲詐勒索罪于2015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取保候?qū),同?0月9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被告人萬某。2012年7月19日因毆打他人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處以罰款人民幣五百元;2014年11月6日因吸毒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處以拘留十五日;2015年1月9日因吸毒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處以拘留十五日、罰款人民幣二千元。因涉嫌犯敲詐勒索罪于2015年5月6日被取保候?qū),同?0月9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被告人曲某,無業(yè)。因涉嫌犯敲詐勒索罪于2015年5月6日被取保候?qū)彙?br>
被告人田某乙,無業(yè)。因涉嫌犯敲詐勒索罪于2015年5月6日被取保候?qū)彙?br>
山東省威海市文登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威文檢公刑訴(2015)30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田某甲、孫某、萬某、曲某、田某乙犯敲詐勒索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威海市文登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瑩、鄒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田某甲、孫某、萬某、曲某、田某乙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山東省威海市文登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2月4日14時許,在威海市文登區(qū)圣海路碧桂園南空地上,被告人田某甲、孫某、萬某、曲某、田某乙采用毆打、恐嚇等手段,向不存在債權(quán)債務關系的被害人楊某索要錢財,逼迫楊某向?qū)O某書寫一萬元欠條一張。后被害人楊某報案至公安機關,并未支付。經(jīng)鑒定,被害人楊某的傷情構(gòu)成輕微傷。被告人田某乙、曲某、萬某先后于同年2月15日、25日、26日到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投案。公訴機關為證明上述犯罪事實,當庭宣讀、出示了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害人陳述、書證、鑒定意見等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田某甲、孫某、萬某、曲某、田某乙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之規(guī)定,應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田某甲、孫某、萬某、曲某、田某乙系犯罪未遂,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處罰。鑒于被告人田某甲、孫某系主犯,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處罰。鑒于被告人萬某、曲某、田某乙系從犯,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處罰。
被告人田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
被告人孫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
被告人萬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
被告人曲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
被告人田某乙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2月4日14時許,在威海市文登區(qū)圣海路碧桂園南空地上,被告人田某甲、孫某、萬某、曲某、田某乙采用毆打、恐嚇等手段,向不存在債權(quán)債務關系的被害人楊某索要錢財,逼迫楊某向?qū)O某書寫一萬元欠條一張。后被害人楊某報案至公安機關,并未支付。經(jīng)鑒定,被害人楊某的傷情構(gòu)成輕微傷。
被告人田某甲被抓獲歸案后,打電話聯(lián)系到被告人田某乙,讓被告人田某乙到環(huán)山派出所投案交代問題;被告人田某乙、曲某、萬某先后于同年2月15日、25日、26日到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投案。
五被告人與被害人楊某就民事賠償部分自行達成和解協(xié)議,五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且取得其諒解。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被害人楊某陳述,2015年2月4日上午,他因為尋釁滋事被拘留出來后,孫某打電話跟他說其因為他被拘留進去了,而且當時其和公安交代了很多人也吸毒,現(xiàn)在那些人找其要錢,要了三萬多,問他在哪,他告訴其在朋友家吃飯,就把電話掛了。下午2點左右,孫某和其監(jiān)室的那個伙計(田某甲)到他家,讓他出去說那事。孫某讓他到其車里,車上共有五個人,車直接開到碧桂園工地南邊的野外,下車后,孫某監(jiān)室的那個人開始用腳踢他,踢他的胸部和肚子,然后其他人也開始用腳踢他,他沒有看見具體都有誰踢了幾腳,戴口罩那個人先用手扇他的右臉好幾下,孫某監(jiān)室的獄友手里拿著好像是水泥磚,朝他左臉打一下,打完他的耳朵開始嗡嗡響。他對孫某說“你不就是要錢的事嗎?我現(xiàn)在也沒有錢,你也不是不知道!睂O某監(jiān)室的獄友說“沒錢打條。”他問孫某想讓他打多少的條,孫某說拿一萬。他給孫某打了一張一萬元的欠條。打完欠條后,孫某的獄友說“你有能耐你就報警!我有精神分裂癥!比缓缶湍贸鲆话幗o他看,接著又說“你不怕你老爹和你女兒出事,你就報警。17號你把錢都給了這事算完,如果17號之前我們這些人不論誰有事,我就去弄你的家人,你也別想過好年,你家不是在二樓沒有防盜網(wǎng)嗎?不行,我就給你家門窗都焊死,讓你出不來!蓖炅艘院螅瑢⑵淅礁啕愊丛γ骜R路上讓他下車了。
2、扣押清單、欠條證實的與被害人楊某的陳述一致。
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證實,五被告人的身份情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4、受案登記表、抓獲經(jīng)過證明、到案經(jīng)過證明、辦案說明證實,案件由來及被告人田某甲被抓獲歸案后,打電話聯(lián)系到被告人田某乙,讓被告人田某乙到環(huán)山派出所投案交代問題,被告人田某乙、曲某、萬某先后于同年2月15日、25日、26日到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投案。
5、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檢驗鑒定書證實,被害人楊某雙側(cè)鼓膜穿孔的傷情構(gòu)成輕微傷。
6、刑事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被告人田某甲的前科及被告人田某甲、孫某、萬某受行政處罰情況。
7、諒解書證實,五被告人與被害人楊某就民事賠償部分自行達成和解協(xié)議,五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且取得其諒解。
8、五被告人供述與上述證據(jù)基本一致,能夠相互印證。
本院認為,被告人田某甲、孫某、萬某、曲某、田某乙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敲詐勒索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某甲、孫某、萬某、曲某、田某乙系犯罪未遂,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田某甲、孫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萬某、曲某、田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萬某、曲某、田某乙案發(fā)后能夠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應認定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田某甲規(guī)勸同案犯自首,依法應認定立功,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田某甲有前科,可酌情從重處罰。五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且取得其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經(jīng)威海市文登區(qū)司法局調(diào)查評估,被告人曲某、田某乙社區(qū)矯正環(huán)境良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八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田某甲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2015年10月14日止)。
二、被告人孫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罰金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2016年4月28日止)。
三、被告人萬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罰金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2016年2月8日止)。
四、被告人曲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罰金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五、被告人田某乙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罰金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審 判 長 于麗麗
人民陪審員 王樹松
人民陪審員 徐 玉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書 記 員 吳冰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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