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1057號
——山東省高青縣人民法院(2015-10-9)
(2015)高民初字第1057號
原告:商某,女,1970年12月1日生,漢族,高青縣人,住高青縣。
被告:宋某某,男,1967年4月27日生,漢族,高青縣人,住高青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商某與被告宋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商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訴申請,稱原被告雙方已和好,故自愿撤回對被告的起訴。
本院認(rèn)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理由正當(dāng),不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應(yīng)予準(zhǔn)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商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925.00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商某負擔(dān)。
審判員 魏立芳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書記員 彭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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