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刑初字第466號
——山東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15-10-29)
(2015)安刑初字第466號
公訴機關(guān)安丘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姚克建,司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9月15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同?0月26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qū)彙,F(xiàn)在家。
安丘市人民檢察院以安檢公訴刑訴(2015)40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姚克建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丘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朱慧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姚克建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安丘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8月29日15時許,被告人姚某酒后駕駛魯V×××××號小型轎車,沿安丘市建安路由北向南行駛,行至與濰徐南路交叉路口右轉(zhuǎn)彎時,與王某駕駛的轎車相撞。經(jīng)檢驗,姚克建的血液中檢出乙醇濃度為224.42mg/100ml。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姚克建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guī)定,應(yīng)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刑事責任。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書證人口信息、122接處警綜合記錄單、查獲經(jīng)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人王某證言,被告人姚克建供述,現(xiàn)場勘查筆錄,鑒定意見,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姚克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安丘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應(yīng)予刑罰。鑒于被告人姚克建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可從輕處罰。為嚴肅國法,維護公共安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姚克建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呂鵬程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代理書記員 劉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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