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刑初字第289號
——河南省通許縣人民法院(2015-9-14)
(2015)通刑初字第289號
公訴機關通許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1年3月15日出生,2008年5月20日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印章被通許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2年8月27日因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fā)票罪被通許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因涉嫌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于2015年6月23日被通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犯罪于2015年7月3日經通許縣人民檢察院批準,同日被通許縣公安局逮捕,F(xiàn)押通許縣看守所。
通許縣人民檢察院以通檢訴刑訴(2015)22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買賣國家機關印章罪,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通許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杜建軍、涂賀榮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受曹某甲的委托,幫其在河南省項城市偽造一張曹某甲孫子曹某乙的出生醫(yī)學證明。2015年6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受他人委托,以300元的價格為其刻制一枚通許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印章,后王某某以80元的價格為其在河南省周口市項城縣刻制一枚通許縣計劃生育委員會的假公章,2015年6月23日10時許,王某某攜帶偽造的假公章在通許縣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站附近交易時,被通許縣公安局民警當場抓獲,該假公章被當場查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某買賣國家機關印章,且其曾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印章受到行政處罰,其行為構成買賣國家機關印章罪,請依法判處。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在開庭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及相關書證在卷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買賣國家機關印章,其行為已構成買賣國家機關印章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在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某某自愿當庭認罪,具有悔罪表現(xiàn),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買賣國家機關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二、查獲的帶有“通許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字樣的印章一枚依法予以沒收。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2015年12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永超
審 判 員 文小剛
代理審判員 李培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李蘭蘭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