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441號
——河南省平頂山市新華區(qū)人民法院(2015-9-9)
(2015)新民初字第1441號
原告韓某某,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漢族。
被告王某某,女,1973年9月22日出生,漢族。
本院審理原告韓某某訴被告王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韓某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韓某某的撤訴申請屬自愿,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以準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韓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韓某某承擔。
審判員 尚少春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書記員 張 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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