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七民初字第219號
——河南省許昌市魏都區(qū)人民法院(2015-9-28)
(2015)魏七民初字第219號
原告:吳某某,男,漢族,1986年5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許昌市魏都區(qū)。
被告:吳某某,男,漢族,1952年2月7日出生,住貴州省清鎮(zhèn)市。
本院在審理原告吳某某被告吳某某撫養(yǎng)費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吳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為50元,由原告吳某某負擔。
審 判 長 李翰哲
人民陪審員 廖婭麗
人民陪審員 王 輝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韓穎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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