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鄢民初字第01264號
——河南省鄢陵縣人民法院(2015-10-8)
(2015)鄢民初字第01264號
原告蘇某,女。
被告鄭某,男。
本院在審理原告蘇某訴被告鄭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蘇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蘇某申請撤訴,屬其真實意思表示,且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及第三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蘇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蘇某負擔。
審判員 李暴動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書記員 周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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