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濟民一初字第3124號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2015-8-27)
(2015)濟民一初字第3124號
原告張某某,女,1963年10月2日出生,漢族。
被告孫某,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某某訴被告孫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請撤訴。
本院認(rèn)為:原告申請撤回對被告的起訴,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應(yīng)予準(zhǔn)許。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撤回對被告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為150元,由原告負擔(dān)。
審判員 張清琴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馬康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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