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三初字第198號
——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qū)人民法院(2015-10-14)
(2015)金民三初字第198號
原告沈XX,男,漢族,1957年5月17日出生,住鄭州市金水區(qū)XX,身份證號XX。
委托代理人徐承磊,河南犀原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劉XX,男,漢族,1975年6月8日出生,住鄭州市金水區(qū)XX。
本院在審理原告沈XX訴被告劉X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沈XX申請撤回對被告劉XX的起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xiàng)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沈XX撤訴。
案件受理費(fèi)575元,減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沈XX負(fù)擔(dān)。
審 判 長 李 莉
人民陪審員 張素萍
人民陪審員 賈榮花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馬麗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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