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三初字第392號
——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qū)人民法院(2015-9-16)
(2015)金民三初字第392號
原告蘆XX,女,漢族,1974年11月7日出生,住鄭州市金水區(qū)XX,身份證號XX。
委托代理人李云,河南廣奧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蘆X,男,漢族,1978年5月11日出生,住鄭州市金水區(qū)XX。
本院在審理原告蘆XX訴被告蘆X繼承糾紛一案中,原告蘆XX申請撤回對被告蘆X的起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蘆XX撤訴。
案件受理費18162元,減半收取981元,由原告蘆XX負(fù)擔(dān)。
審 判 長 李 莉
人民陪審員 馬 莉
人民陪審員 徐寶云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馬麗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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