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孝南刑初字第00243號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區(qū)人民法院(2015-10-13)
(2015)鄂孝南刑初字第00243號
公訴機關孝感市孝南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方某,綽號“長子”,無業(yè)。2005年7月25日,因犯盜竊罪被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現(xiàn)因涉嫌盜竊罪,于2015年4月3日被武漢市公安局江岸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因該案不屬該轄區(qū)管轄,于同年4月23日被武漢市公安局江岸區(qū)分局釋放,同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經孝感市孝南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區(qū)分局執(zhí)行,F(xiàn)羈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孝感市孝南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孝南檢刑訴(2015)25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方某犯盜竊罪,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月9月2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孝感市孝南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孔愛云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方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4月2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方某竄至孝感市九真9組37號602室,采取用塑料片插鎖入室、手電筒照明的手段,盜走該住戶羅某手機一部,現(xiàn)金300余元。之后,被告人方某又竄至孝感市北京二路與九真三路交匯處一商住樓702室,采取用塑料片插鎖入室的手段,盜走該住戶宋某手機五部,現(xiàn)金10000余元。后逃離現(xiàn)場,將所盜手機中的三部予以銷贓,獲贓款1000元,另外三部手機被扔進路邊垃圾桶中。所得贓款被其揮霍。
上述事實,被告人方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書證:戶籍證明等;證人張某、王某的證言;被害人羅某、宋某的陳述;扣押筆錄、辨認筆錄;被告人方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方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室盜竊他人數(shù)額較大的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要求對被告人適用法律的意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方某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方某具有盜竊犯罪前科,酌定從重處罰。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方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3日起至2016年6月2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池衛(wèi)安
審 判 員 湯小望
人民陪審員 蔣 晨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晏 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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