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孝南刑初字第00246號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區(qū)人民法院(2015-10-13)
(2015)鄂孝南刑初字第00246號
公訴機關孝感市孝南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小名樂樂),無業(yè)。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5年7月17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經(jīng)孝感市孝南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區(qū)分局執(zhí)行,F(xiàn)羈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孝感市孝南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孝南檢刑訴(2015)25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犯販賣毒品罪,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9月2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孝感市孝南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左俊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5月份以來,被告人陳某以其女友的身份證長期在孝感市交通西路鴻博大酒店登記開房,招攬他人打麻將抽頭漁利,并在房間內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給前來打麻將的人吸食。2015年7月8日,被告人陳某在該酒店303房間招攬聶某、劉某等6人打麻將,并向其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吸食后,至當晚22時許被公安民警抓獲,并現(xiàn)場查獲10顆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果)。經(jīng)鑒定,10顆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劑中檢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凈重0.87克。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經(jīng)庭審質證的被告人基本信息、開房明細、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照片、扣押清單、上交毒品入庫登記單、行政處罰決定書、抓獲經(jīng)過,證人聶某、劉某、沈某、駱某、景某、易某的證言,被告人陳某的供述,鑒定意見書,辨認筆錄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規(guī)定,以牟利為目的,向他人販賣毒品,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要求對被告人陳某適用法律的意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陳某當庭自愿認罪,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7日起至2016年4月16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湯小望
審 判 員 池衛(wèi)安
人民陪審員 蔣 晨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晏 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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