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天法刑初字第211號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qū)人民法院(2015-11-26)
(2015)株天法刑初字第211號
公訴機關(guān)株洲市天元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陽某,男,因涉嫌犯敲詐勒索罪于2015年9月9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取保候?qū)彙?br>
被告人吳某,男,因涉嫌犯敲詐勒索罪于2015年9月9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取保候?qū)彙?br>
株洲市天元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株天檢刑訴(2015)19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陽某、吳某犯敲詐勒索罪,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qū)嵭歇毴螌徟,?015年11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株洲市天元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羅輝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陽某、吳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15年8月31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陽某在株洲市天元區(qū)金錦菜市場附近一無名麻將館內(nèi),以被害人宋某某打牌殺豬為由,將被害人宋某某打了一頓,要其拿錢出來,后被告人吳某趕到該麻將館,伙同被告人陽某帶著被害人宋某某先到株洲市天元區(qū)東方紅日旁邊的ATM取款機處,由被害人宋某某取款4500元,連同自己身上的300元錢一起給了被告人陽某。被告人陽某拿錢后表示錢不夠,于是被害人宋某某又叫其女朋友劉美玲送了2000元到株洲市天元區(qū)東方紅日門口,由被害人宋某某交給被告人陽某、吳某。被告人陽某表示錢還不夠,于是被告人吳某和陽某駕車載著被害人宋某某回到麻將館門口,由被害人宋某某問”沙妹子”要回了1700元的欠款后,轉(zhuǎn)交給了被告人陽某,被告人陽某轉(zhuǎn)手交給了被告人吳某。在此過程中,被告人陽某獲得4800元,被告人吳某獲得370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吳某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陽某被抓獲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事后被告人陽某退還給被害人宋某某85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陽某、吳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宋某某的報案材料及陳述,證人劉某某的證言,辨認筆錄,被害人宋某某的病歷資料及銀行取款記錄,被害人宋某某出具的收條,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泰山路派出所出具的抓獲經(jīng)過、到案經(jīng)過、辦案說明,被告人陽某、吳某的戶籍資料及同步訊問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陽某、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言語威脅、毆打等方法索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陽某、吳某系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兩人所起作用相當,不宜區(qū)分主從。被告人吳某案發(fā)后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陽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庭審中自愿認罪,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陽某積極退賠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陽某、吳某犯敲詐勒索罪的罪名成立。根據(jù)被告人陽某、吳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被告人陽某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吳某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陽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罰金八千五百元;
二、被告人吳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罰金八千五百元;
罰金限被告人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一次性繳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王 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李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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