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資刑初字第288號
——湖南省益陽市資陽區(qū)人民法院(2015-10-21)
(2015)資刑初字第288號
公訴機關湖南省益陽市資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1年10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陽市,漢族,中專文化,無業(yè),。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4年2月27日被本院判處管制一年,并處罰金五千元。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5年8月17日被益陽市公安局資陽分局決定監(jiān)視居住,2015年8月24日被益陽市資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決定監(jiān)視居住,2015年9月6日被本院決定監(jiān)視居住。
湖南省益陽市資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益資檢公訴刑訴(2015)第22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盜竊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湖南省益陽市資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楊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湖南省益陽市資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2月至同年8月期間,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在益陽市城區(qū)多家超市盜竊商品。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5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益陽市赫山區(qū)康富路“步步高”超市,趁人不注意,將超市的4條“阿爾卑斯”奶糖放入褲襠里帶出收銀臺,出來后被超市保安抓獲,被告人王某某將奶糖歸還給超市后離開現(xiàn)場。
2、2015年7月15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在益陽市資陽區(qū)馬良路“家潤多”超市,趁人不注意,將超市的4盒鐵盒包裝“綠箭”口香糖和8盒“益達”口香糖放入褲襠里帶出收銀臺,出來后被超市保安抓獲,被告人王某某將上述物品歸還給超市后離開現(xiàn)場。
3、2015年7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益陽市赫山區(qū)桃花侖“步步高”超市,趁人不注意,將超市的3包“雀巢”奶粉放入衣服里帶出收銀臺,出來后將3包奶粉以約70元的價格賣給了他人。
4、2015年8月9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在益陽市赫山區(qū)康富路“步步高”超市,趁人不注意,將超市2塊臘肉放入褲襠里帶出收銀臺,出來后被超市保安抓獲,被告人王某某將臘肉歸還給超市后離開現(xiàn)場。
2015年8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收治于湖南省桃江縣涉毒艾滋病人關愛中心強制隔離戒毒兩年。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有證人危某、郭某北、彭某的證言,辨認筆錄,現(xiàn)場照片,超市提供的商品進價表,(2013)資刑初字第315號刑事判決書,王某某在“家潤多”超市寫下的保證書,桃江縣涉毒艾滋病人關愛中心收治登記表及相關說明,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被告人王某某的到案經(jīng)過說明、戶籍證明及其供述等證據(jù)證明,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盜竊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如實供述其罪行,對其從輕處罰。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判罰金限自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張偉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曾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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