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初字第00338號
——安徽省阜南縣人民法院(2015-10-29)
(2015)南刑初字第00338號
公訴機關安徽省阜南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葉某某,男,1976年6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潁上縣,漢族,初中文化,務工,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9月30日經(jīng)阜南縣公安局決定被取保候?qū),同?0月22日經(jīng)本院決定被取保候?qū)彙?br>
阜南縣人民檢察院以南檢公訴刑訴(2015)29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葉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1驹哼m用簡易,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10月2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阜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任麗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阜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葉某某持有A2機動車駕駛證。2015年8月24日,葉某某于午飯期間飲酒。當日15時許,葉某某駕駛皖KXXXXX號套牌黑色吉普車,從阜南縣會龍鄉(xiāng)向鹿城鎮(zhèn)行駛,行駛至阜南縣鹿城鎮(zhèn)京九大道與環(huán)城西路口處時,被阜南縣交通警察大隊民警查獲。經(jīng)鑒定,葉某某靜脈血中乙醇含量為82.0mg/100ml,已達到醉酒駕駛標準。
為支持其指控的犯罪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常住人口信息查詢、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現(xiàn)場照片、查獲經(jīng)過、鑒定意見、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據(jù)此認為,被告人葉某某酒后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葉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不持異議,并當庭自愿認罪。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葉某某具有機動車輛駕駛資質(zhì),準駕車型為A2型。2015年8月24日中午,被告人葉某某與馬某甲等人在阜南縣會龍鄉(xiāng)何寨村工地吃飯飯時,飲用了約二兩白酒。當日15時許,葉某某駕駛劉某甲使用的皖KXXXXX號套牌黑色吉普車,從阜南縣會龍鄉(xiāng)到阜南縣城修車,當其駕車行駛至阜南縣鹿城鎮(zhèn)京九大道與環(huán)城西路口處時,被阜南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民警查獲。經(jīng)鑒定,葉某某靜脈血中乙醇含量為82.0mg/100ml,已達到醉酒駕駛標準。
上述事實,被告人葉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常住人口信息查詢、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照片、機動車輛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檢驗報告、歸案經(jīng)過等相關證據(jù),以及證人劉某甲、馬某甲證言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葉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侵犯了道路運輸?shù)恼V刃蚝凸舶踩褬?gòu)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予以懲處。阜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葉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定性準確,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成立,依法應予支持。鑒于被告人葉某某案發(fā)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繳納罰金,當庭自愿認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現(xiàn),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為懲罰犯罪,維護道路運輸?shù)恼V刃蚝凸舶踩鶕?jù)被告人葉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葉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欒占林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蔡遠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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