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漣刑初字第386號
——湖南省漣源市人民法院(2015-10-23)
(2015)漣刑初字第386號
公訴機關(guān)湖南省漣源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甲,農(nóng)民,住湖南省漣源市。曾因?qū)め呑淌拢?011年10月12日被湖南省漣源市公安局決定行政拘留七日;又因涉嫌尋釁滋事犯罪,2015年6月23日被湖南省漣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1日被該局轉(zhuǎn)取保候?qū)彛?月16日經(jīng)湖南省漣源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qū),同日由湖南省漣源市公安局執(zhí)行,同年10月12日經(jīng)本院決定逮捕,同月15日由湖南省漣源市公安局執(zhí)行,F(xiàn)羈押于湖南省漣源市看守所。
湖南省漣源市人民檢察院以漣檢公訴刑訴(2015)38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甲犯尋釁滋事罪,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10月23日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湖南省漣源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檢察員劉政權(quán)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甲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湖南省漣源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1、2011年11月24日下午,劉某乙與張滌(已判刑)在本市城區(qū)商園街因打麻將發(fā)生沖突,張滌拿出隨身攜帶的匕首欲刺劉某乙,但被旁人勸開。劉某乙見狀就從商園街往市煤炭局方向跑,張滌便喊:“不許他跑,抓住他,打死他!闭谏虉@街“神象網(wǎng)吧”、“動漫城”內(nèi)玩耍的張浪(已判刑)及被告人劉某甲等十余名年輕人聽到后,其中有人拿了砍刀一起出來進行圍堵。劉某乙跑到“神象網(wǎng)吧”時,被張浪等人攔住,劉某乙便往回跑,跑到商園街“留園招待所”附近時,被劉某甲、張浪、張滌等人追上并對其拳打腳踢,張浪還從“留園招待所”附近拿了一個灰斗將劉某乙頭部打傷。經(jīng)婁底市藍天司法鑒定所鑒定:劉某乙的傷構(gòu)成輕傷。
2、2014年5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劉鵬飛、“三滿樣’’(均另案處理)開車在本市城區(qū)“宏都賓館”附近與“朵滿樣’’的車子刮了一下,雙方因此發(fā)生矛盾糾紛。后劉鵬飛和“三滿樣”開車回到“東泰賓館”后面被告人劉某甲與“三滿樣”合伙經(jīng)營的游戲廳內(nèi),劉某甲看到“三滿樣”嘴巴出了血,認為是“朵滿樣”打了“三滿樣”。于是劉某甲便帶張海浩、劉智(均已判刑)、“三滿樣’’及劉鵬飛等人去找“朵滿樣’’報復(fù),劉某甲、張海浩、劉鵬飛等人持刀將“朵滿樣”在本市藍田辦事處胡家壩附近經(jīng)營的游戲廳內(nèi)的游戲機砸爛。不久,“朵滿樣’’知道游戲廳被砸后和劉鵬飛在電話中約好到漣源大道“火拼”。劉某甲、張海浩、劉智、劉鵬飛等人就在漣源大道等對方,“朵滿樣”帶人趁機將劉某甲的游戲廳砸爛。第二天晚上,“朵滿樣”一方的“四毛”又打電話給劉智等人約好在中醫(yī)院附近打架。譚鼎欽等人在中醫(yī)院附近對雙方勸和時,劉智又打電話喊來張海浩、劉鵬飛等人持刀追砍“四毛’’、“朵滿樣”等人,因“四毛”、“朵滿樣’’等人跑開沒有砍到。后劉某甲等人也持砍刀趕到現(xiàn)場,準備打“四毛”、“朵滿樣”等人未果。
2015年6月23日,被告人劉某甲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被害人劉某乙的陳述,戶籍資料、到案經(jīng)過、刑事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書證,辨認筆錄,傷情鑒定意見,共同作案人張浪、張滌、張海浩、劉智、劉鵬飛、劉建文、張明等人的供述,被告人劉某甲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已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劉某甲犯尋釁滋事罪的罪名成立,對被告人劉某甲應(yīng)當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劉某甲行為積極主動,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應(yīng)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劉某甲犯罪以后自動到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甲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已羈押九日,即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16年8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 判 員 譚輝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代理書記員 吳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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