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民初字第1373號
——山東省無棣縣人民法院(2015-10-8)
(2015)棣民初字第1373號
原告張某甲。
委托代理人李炳峰,山東正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
原告張某甲與被告李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經審查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記結婚;楹笥凇痢痢痢聊辍痢猎隆痢寥丈慌∶麖埬骋,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張某丙。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甲在被告李某分娩后一年內提起離婚訴訟,違反了婚姻法的有關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張某甲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張某甲負擔。
審判員 馬俊峰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書記員 劉廣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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