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碾刑初字第48號
——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碾子山區(qū)人民法院(2015-12-11)
(2015)碾刑初字第48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碾子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xx,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男,1970年8月30日出生于黑龍江省嫩江縣,漢族,中專文化,系遼寧省葫蘆島市宏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項目經理,住黑龍江省龍江縣杏山鎮(zhèn)前六九村,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嫩江縣新同2委4組183號。因涉嫌犯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14年10月3日被取保候審。
齊齊哈爾市碾子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齊碾檢刑訴(2015)4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xx犯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審判,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2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齊齊哈爾市碾子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敬芹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齊齊哈爾市碾子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日15時許,被告人王xx帶領臨時雇傭人員(被害人)王x偉、吳x福在黑龍江省龍江縣杏山鎮(zhèn)陸玖礦業(yè)公司辦公樓排水工程施工時,排水溝東北側突然坍塌,將溝內的王x偉、吳x福埋在土里,二人被救出后經搶救無效死亡。遼寧省葫蘆島市宏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項目經理王xx負責現場施工安全,其在未安排現場管理人員的情況下擅自離開,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未進行有效安全監(jiān)督檢查,嚴重失職。2015年10月3日,王xx被依法傳喚至龍江縣公安局。
公訴機關以證人證言、鑒定意見、事故調查報告、被告人供述等相應證據證實上述指控的事實,認為被告人王xx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被告人王xx的刑事責任。并建議判處被告人王xx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被告人王xx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自愿認罪。
經審理查明,遼寧省葫蘆島市宏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施工了遼寧省葫蘆島市正業(yè)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所經營管理的黑龍江陸玖礦業(yè)辦公樓排水工程,宏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項目經理王xx負責該工程現場施工安全管理工作。2015年10月2日15時許,被告人王xx帶領臨時雇傭人員(被害人)王x偉、吳x福在陸玖礦業(yè)公司辦公樓排水工程施工時,排水溝東北側突然坍塌,將溝內正在施工的王x偉、吳x福埋在土里,二人被救出后經搶救無效死亡。被告人王xx未按照規(guī)范要求違章施工,在未安排現場管理人員的情況下擅自離開,未進行有效安全監(jiān)督檢查,嚴重失職,對事故負有直接管理責任。2015年10月3日,王xx被依法傳喚至龍江縣公安局。案發(fā)后,宏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達成協(xié)議,向王x偉、吳x福的直系家屬各自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并已履行,取得諒解。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一)書證
1、指定管轄函,證明本案于2015年7月7日由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碾子山區(qū)人民法院管轄;
2、被告人王xx的基本信息及戶籍證明,證明王xx系成年自然人,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
3、受案登記表,證明該案系李x峰報案;
4、到案經過、破案經過,被告人王xx到案的經過及該案的偵破經過;
5、刑事案件偵查終結報告書,證明該案的破案經過及其所使用的法律依據;
6、被害人王x偉、吳x福的戶籍證明,證明王x偉、吳x福的自然情況;
7、賠償協(xié)議書、收據,證明遼寧省葫蘆島市宏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向王x偉、吳x福的直系家屬各自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
8、居民醫(yī)學死亡證明書,證明王x偉、吳x福因窒息死亡;
9、工程施工合同,證明宏達建筑公司有限公司承包龍江銅業(yè)有限公司下水道改造工程;
10、物業(yè)管理合同,證明宏達建筑公司有營業(yè)執(zhí)照;
11、坍塌事故調查報告,證明2015年10月2日,由遼寧省葫蘆島市宏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施工的遼寧省葫蘆島市正業(yè)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所經營管理的黑龍江陸玖礦業(yè)辦公樓排水工程,地下管道挖掘現場發(fā)生坍塌事故,造成二人被埋,經搶救無效死亡。遼寧省葫蘆島市宏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項目經理王xx負責現場施工安全,其未按照規(guī)范要求違章施工,沒有支護或者放坡造成坑體坍塌,且在未安排現場管理人員的情況下擅自離開,未進行有效安全監(jiān)督檢查,嚴重失職,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
12、龍江縣人民政府關于龍江縣陸玖礦業(yè)排水工程遼寧省葫蘆島市宏達建筑工程公司”10.02”坍塌一般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證明2015年10月2日,由遼寧省葫蘆島市宏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施工的遼寧省葫蘆島市正業(yè)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所經營管理的黑龍江陸玖礦業(yè)辦公樓排水工程,地下管道挖掘現場發(fā)生坍塌事故,造成二人被埋,經搶救無效死亡。遼寧省葫蘆島市宏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項目經理王xx負責現場施工安全,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二)證人證言
1、證人富x錚的證言,證明案發(fā)時間、地點、經過;
2、證人董x證言,證明其在宏達建筑公司工作,宏達建筑公司承包陸玖銅礦土建工程,在陸玖銅礦施工主要是聽王xx的,他領著大家干活,其負責開鉤機。2014年10月2日下午三點多王xx經理在現場指揮挖下水溝,挖到四點多,聽說有人被埋了。大家都用鐵鍬摳土救人,救出去之后就用車把人送醫(yī)院了;
3、證人吳x軍證言,證明其父親吳x福在2014年10月2日下午,在龍江縣陸玖銅礦干活,挖溝的時候埋在土里死亡的。其對其父親的死亡原因沒有異議,所以其和其母親不同意解剖。其和責任人協(xié)商完了,就是沒有簽訂協(xié)議呢,等簽訂協(xié)議后,對此事其家就不追究責任了;
4、證人王x證言,證明其父親王x偉在2014年10月2日下午,在龍江縣陸玖銅礦干活,挖溝的時候埋在土里死亡的。其對其父親的死亡原因沒有異議,所以其和其母親不同意解剖。已經得到賠償款50萬元,不追究責任了。
(三)被告人供述
王xx在偵查機關共有二份供述,基本一致,證明其在帶領臨時雇傭人員王x偉、吳x福在杏山鎮(zhèn)陸玖礦業(yè)公司食堂東側施工挖溝時,溝東北側突然坍塌,將溝內的王x偉、吳x福埋在土里,二人救出后經搶救無效死亡。其沒有建設施工管理資質,項目經理的有關規(guī)定其頁不知道。龍江縣杏山鎮(zhèn)銅礦這個工程室宏達建筑公司承包的,不是其個人承包的。其就是公司派到杏山鎮(zhèn)銅礦具體完成這個工程的項目經理,負責現場安全管理事宜。其沒有對王x偉、吳x福進行過安全培訓。
(四)現場勘驗檢查筆錄龍江縣公安局技術大隊勘驗檢查工作記錄(齊龍江)勘(2015)K2302210000222014100008號,證明案發(fā)現場的相關情況及王x偉、吳x福因窒息死亡。
庭審中法庭出示了二份調查筆錄及居民死亡戶口注銷證明,證明重大責任事故直接責任單位遼寧省葫蘆島市宏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向王x偉、吳x福的直系家屬各自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被害人家屬對被告人王xx表示諒解,請求法院判處被告人王xx緩刑以及二被害人父母均已死亡,戶口已被注銷。
上述證據來源合法,且客觀真實、關聯(lián)一致,本院均予確認。
本院認為,遼寧省葫蘆島市宏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項目經理被告人王xx未按照規(guī)范要求違章施工,在未安排現場管理人員的情況下擅自離開,未進行有效安全監(jiān)督檢查,嚴重失職,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責任事故,其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公訴機關對王xx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xx依法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案發(fā)后,宏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賠償王x偉、吳x福的直系家屬各自經濟損失50萬元,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自愿認罪,應依法從輕處罰。綜合考慮被告人王xx犯罪情節(jié)及認罪、悔罪態(tài)度好,對被告人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應對其宣告緩刑。公訴機關對被告人王xx的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xx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徐 雯
審 判 員 李在女
人民陪審員 馮金亮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李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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