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鶴南刑初字第69號
——黑龍江省鶴崗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2015-12-15)
(2015)鶴南刑初字第69號
公訴機關鶴崗市南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XX,女,漢族。2015年7月1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鶴崗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審。
辯護人艾立鵬,黑龍江吉相律師事務所律師。
鶴崗市南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于2015年11月13日以鶴南檢訴刑訴(2015)5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XX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當日立案,依法由審判員李雙印擔任審判長并主審,與審判員吳雪梅、人民陪審員劉鳳和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2月7日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鶴崗市南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王云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XX及其辯護人艾立鵬到庭參加了訴訟,F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07年9月至2008年12月期間,被告人劉XX以成立XX公司的名義,違反法律規(guī)定,超出經營范圍以高于銀行利息的手段、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借款協議、出具擔保函的方式按月息2分、3分不等,先后向社會不特定群眾150余人吸收存款本息合計人民幣1773.2萬元,后將吸收的公眾存款分別借給鶴崗市天達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鶴崗市榮陽房地產開發(fā)公司、鶴崗市瑞騰房地產開發(fā)公司、鶴崗市譽恒房地產開發(fā)公司、鶴崗市遠大房地產開發(fā)公司、鶴崗市太龍房地產開發(fā)公司使用,并從中按1%收取手續(xù)費,其非法獲利人民幣20.966萬元。案發(fā)后,被告人劉XX已將所吸收款項全部償還給放款人。
2010年1月4日被告人劉XX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定,被告人劉XX違反法律規(guī)定,非法向不特定公眾吸收存款,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XX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可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劉XX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
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但提出被告人劉XX具有以下從輕或減輕情節(jié):1.自首;2.返還被害人全部集資款;3.認罪、悔罪;4.初犯、偶犯。
經審理查明,2007年9月19日XX公司注冊成立,業(yè)務范圍:房地產中介服務。實際經營人為被告人劉XX。自該公司成立至2008年12月期間,被告人劉XX以該公司名義,違反法律規(guī)定,超出經營范圍以高于銀行利息、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借款協議、出具擔保函的方式按月息2分、3分不等,先后向社會不特定群眾吸收存款149筆,本息合計人民幣1773.2萬元。被告人劉XX將吸收的全部公眾存款分別借給鶴崗市天達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鶴崗市榮陽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鶴崗市瑞騰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鶴崗市譽恒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鶴崗市遠大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鶴崗市太龍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使用,并從中按1%收取手續(xù)費,其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20.966萬元。案發(fā)后,被告人劉XX已將所吸收款項全部償還給放款人。
另查,被告人劉XX已用非法獲利20.966萬元及借款償還了鶴崗市天達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所欠放款戶款額共計人民幣120.24萬元;XX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被依法注銷。
2010年1月4日被告人劉XX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經過庭審舉證、質證并經認證的書證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擔保函、欠款明細表、對賬記錄、情況說明、集資借款企業(yè)(個人)和中介機構還款情況確認表、包保組出具的已還款證明;證人李XX、孫XX、榮X、孫X、尹XX、王XX、姜XX、周XX、鄒XX等人的證言;被害人鄒XX(甲)、王XX(甲)、毛X、劉X、夏XX等人的陳述;被告人劉XX的供述和辯解;鶴崗芳源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XX在不具備吸收公眾存款資格的情況下,非法向不特定公眾吸收存款,數額巨大,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公訴機關提出被告人劉XX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可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觀點,經查與事實相符,予以采納。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劉XX具有自首、返還被害人全部集資款、認罪、悔罪、系初犯、偶犯等從輕或減輕處罰等情節(jié)的觀點,經查與事實相符,予以采納。同時考慮到被告人已自籌資金,償還了鶴崗市天達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所欠放款戶款額共計人民幣120.24萬元,化解了社會矛盾,故對被告人劉XX予以從輕處罰。為嚴明國法,維護國家金融管理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XX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緩刑考驗期從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鶴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雙印
審 判 員 吳雪梅
人民陪審員 劉鳳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林 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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