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81刑初29號
——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2016-4-25)
(2016)黑0881刑初29號
公訴機關(guān)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侯xx,男,漢族。2014年12月11日因涉嫌騙取貸款被同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8日被同江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br>
被告人侯x,女,漢族。2014年12月11日因涉嫌騙取貸款被同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7日被同江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br>
被告人侯x1,男,漢族。2014年12月19日因涉嫌騙取貸款被同江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br>
被告人劉x,女,漢族。2014年12月11日因涉嫌騙取貸款被同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7日被同江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br>
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檢察院以黑同檢訴刑訴(2016)3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侯xx、侯x、侯x1、劉x犯騙取貸款罪,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懷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侯xx、侯x、侯x1、劉x、被告人侯xx辯護人李xx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1月10日,被告人侯xx、侯x、侯x1、劉x使用虛假土地證明和土地承包合同在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同江市支行簽訂農(nóng)戶貸款借款合同,以四戶聯(lián)保的形式每戶貸款人民幣150000元,四戶共貸款人民幣600000元,貸款期限為一年,貸款到期后銀行向侯xx、侯x、侯x1、劉x多次催繳,侯xx、侯x、侯x1、劉x拒不還款。案發(fā)后,2014年12月12日侯xx、侯
雪、侯x1、劉x歸還了全部本息。
上述事實,公訴機關(guān)提交了書證農(nóng)戶貸款借款合同、土地承包合同、農(nóng)業(yè)銀行證明等;證人張xx、艾xx、李x的證言;被告人侯xx、侯x、侯x1、劉x的供述與辯解。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侯xx、侯x、侯x1、劉x以欺騙手段各取得銀行貸款人民幣150000元,共計人民幣600000元,到期后拒不還款,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騙取貸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侯xx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yīng)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對其處罰;被告人侯x、侯x1、劉x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yīng)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對其處罰。被告人侯x1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yīng)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對其處罰。
被告侯xx、侯x、侯x1辯稱對貸款的事實沒有異議,但對罪名有異議,認為沒有騙取貸款,我們確實種地用了,并且也承包了胡x的地,錢也還了,沒有造成損失。被告劉x自愿認罪。被告人侯xx辯護人李xx辯護意見認為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應(yīng)依法判決侯xx無罪。理由是侯xx承包胡x的地是客觀事實,雙方的土地承包關(guān)系已經(jīng)延續(xù)多年。侯xx以承包土地貸款,符合規(guī)定。所用貸款用于耕種土地,不構(gòu)成騙取貸款罪。侯xx沒有按時償還貸款是違約行為,因其受災(zāi)沒能按時償還,是有客觀情況的。應(yīng)認定侯xx四人無罪。并提供證人胡x出庭證實承包給被告人土地的事實、提供還款票據(jù)證實已經(jīng)償還完畢全部貸款。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1月10日,被告人侯xx、侯x1、劉x向同江市農(nóng)業(yè)銀行提供有甲方為胡x簽字,乙方為被告人侯xx、侯x1、劉x簽字的虛假土地承包合同,胡x的簽字系被告人侯xx找人代為簽署,并在合同中約定承包期限為五年,胡x證實被告人承包其土地為一年一交承包費,沒有書面合同。被告侯x提供甲方為李x簽字的土地承包合同,李x證實并未將土地承包給侯x,也沒在合同上簽字。四被告用虛假土地承包合同在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同江市支行簽訂農(nóng)戶貸款借款合同,以四戶聯(lián)保的形式每戶貸款人民幣150000元,四戶共貸款人民幣600000元,貸款期限為一年。其中被告人劉x名下的貸款150000元直接由被告人侯xx支配使用。貸款后被告人侯xx、侯x1、侯x將貸款用于耕種土地。貸款到期因當年受災(zāi)四被告沒有償還。2014年4月29日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同江市支行向侯xx、侯x、侯x1、劉x下發(fā)了債務(wù)逾期催收通知書,被告人侯xx在通知書上簽字,并代替其他三被告人在債務(wù)人處簽字。經(jīng)催繳后,四被告人仍未歸還,被害人報案。案發(fā)后,2014年12月12日侯xx、侯x、侯x1、劉x歸還本息人民幣721112.14元。
2014年12月10日被告人侯xx、侯x、劉x在同江市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2014年12月19日被告人侯x1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檢察院移交及被告人提供,并經(jīng)當庭舉證、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受理案件登記表、抓捕經(jīng)過、破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現(xiàn)實表現(xiàn)。證明案件來源、抓獲情況及被告人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2、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江市支行營業(yè)執(zhí)照、金融許可、組織機構(gòu)代碼證。證明被害人具有從業(yè)資質(zhì)。
3、農(nóng)戶貸款借款合同、土地承包合同、土地證復(fù)印件、收據(jù)。證明四被告人用虛假的合同貸款的事實。
4、青河鄉(xiāng)東原村證明。證實四被告在東原村的土地狀況。
5、同江市公安局情況說明。證實胡x無法聯(lián)系取證的情況。
6、證人張xx的證言。證明其報案情況。
7、證人艾xx的證言。證實被告人的土地情況及承包合同不是真實的,土地證明中的公章是我加蓋、字也是我簽的。
8、證人李x的證言。證實我沒收過侯x的27萬土地承包費,也沒有和她簽訂過土地承包合同,合同上不是我本人簽的字。
9、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被告人侯xx提供證據(jù):
1、書證還款票據(jù)四張。證實四被告人在案發(fā)后于1014年12月12日償還給銀行本息人民幣721112.14元。
2、證人胡x的證言。證實被告確實承包我的土地,承包費是一年一交,當時沒寫合同,從1999年開始一直由被告種的,都是簽的收據(jù)。2013年被告人侯xx給我打過電話說要貸款,我當時在天津,讓他自己寫份合同就行。承包合同上的字不是我本人簽的。
上述證據(jù)取證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相互印證,能夠證明本案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侯xx、侯x、侯x1、劉x用虛假的合同以欺騙的手段各取得銀行貸款人民幣150000元,共計人民幣600000元,到期未能償還,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構(gòu)成騙取貸款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四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侯xx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侯x、侯x1、劉x起次要作用,系從犯。被告人侯x1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歸案后四被告認罪態(tài)度較好,且在到案后積極償還貸款,四被告的犯罪較輕可以免除處罰。被告人侯xx的辯護人認為四被告無罪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侯xx犯騙取貸款罪,免予刑事處罰。
二、被告人侯x犯騙取貸款罪,免予刑事處罰。
三、被告人侯x1犯騙取貸款罪,免予刑事處罰
四、被告人劉x犯騙取貸款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孫 榮
代理審判員 王金濤
人民陪審員 張國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孫嘉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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