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81刑初54號
——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2016-4-14)
(2016)黑0881刑初54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吳xx,男,漢族,F(xiàn)住黑龍江省同江市金色家苑A棟602室。2016年3月3日因涉嫌危險駕駛被同江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br>
同江市人民檢察院以黑同檢訴刑訴(2016)5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xx犯危險駕駛罪,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同江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永春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吳xx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2月20日16時許,被告人吳xx醉酒駕駛無牌照皮卡車沿同江市松江街由北向南行駛至外事路口時,與前方同向行駛的程x駕駛的機動車所有人為崔xx的黑D3xxxx4長安轎車相刮,造成對方車損。經(jīng)黑龍江民強司法鑒定中心檢驗報告書檢驗結論為:送檢吳xx血液中檢測出乙醇含量為227.2505mg/100m1,屬醉酒狀態(tài)。2016年2月24日被告人吳xx與崔xx達成交通事故賠償調(diào)解書,吳xx賠償崔xx人民幣3000元。
2016年2月20日被告人吳xx在同江市被公安機關查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書證同江市公安機關受案登記表、抓捕經(jīng)過、破案經(jīng)過、被告人戶籍證明、現(xiàn)實表現(xiàn)、駕駛證信息、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車輛照片、交通事故賠償調(diào)解書;證人程x、李xx、常xx證言;被告人吳xx的供述和辯解;黑龍江民強司法鑒定中心檢驗報告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xx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初次犯罪,犯罪行為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當庭自愿認罪的悔罪表現(xiàn),犯罪情節(jié)輕微,可免予刑事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三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吳xx犯危險駕駛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孫 榮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書記員 林祺東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nèi)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nèi)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