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81刑初27號
——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2016-4-11)
(2016)黑0881刑初27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姜xx,別名姜xx1,男,漢族。2010年12月13日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同江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2015年7月20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同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取保候審,2015年9月15日被同江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同江市公安局執(zhí)行,2016年2月4日被同江市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
被告人張xx,男,漢族。2015年8月4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同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23日由同江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同江市公安局執(zhí)行,2016年2月4日被同江市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
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檢察院以黑同檢訴刑訴(2016)2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姜xx、張xx犯故意傷害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秦xx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受理后于當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4月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懷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姜xx、張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6月30日18時許,在同江市翰皇擦鞋店門前,丁xx與姜xx2(另案處理)因瑣事發(fā)生口角引發(fā)廝打,后姜xx2打電話找來被告人姜xx,姜xx打電話找來被告人張xx,二被告人來到現(xiàn)場后,姜xx2、戰(zhàn)xx(另案處理)與丁xx、秦xx(男,17歲)發(fā)生廝打,被告人姜xx見狀指使被告人張xx對被害人秦xx進行毆打,戰(zhàn)xx也對秦xx進行毆打,導致秦xx脾破裂。經同江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秦xx左季肋部損傷致脾臟破裂,手術切除,構成重傷二級,七級傷殘。
2015年6月13日、2015年8月4日,被告人姜xx、張xx分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2016年2月2日,被告人姜xx、張xx家屬與被害人秦xx法定代表人就民事賠償達成協(xié)議:共同賠償秦xx人民幣140000元。秦xx對被告人姜xx、張xx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二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書證受案登記表、到案經過、破案經過、同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現(xiàn)場照片、現(xiàn)場方位圖、戶籍證明,證人丁xx、袁xx、孫xx、姜xx2、戰(zhàn)xx等人的證言,被害人秦xx的陳述,二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黑龍江省同江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賠償諒解協(xié)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姜xx、張xx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屬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姜xx、張xx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從輕處罰。鑒于二被告人主動投案,當庭自愿認罪,案發(fā)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適用緩刑對所在社區(qū)無重大不良影響。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的規(guī)定》第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姜xx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張xx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孫 榮
代理審判員 王金濤
人民陪審員 呂鳳波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林祺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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