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81刑初39號
——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2016-3-11)
(2016)黑0881刑初39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姜xx,男,漢族。2015年7月11日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被同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16年3月11日經(jīng)同江市人民法院決定逮捕。同日由同江市公安局執(zhí)行,F(xiàn)羈押于同江市看守所。
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檢察院以黑同檢訴刑訴(2016)4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姜xx犯危險駕駛罪,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3月1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懷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姜xx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5月31日21時許,被告人姜xx酒后無證駕駛無牌照兩輪摩托車沿同江市原同三公路由北向南逆向行駛至農(nóng)資大市場北側時,與由南向北齊xx駕駛的黑Dxxxx3號中型貨車相撞,造成雙方車損,姜xx受傷的交通事故。經(jīng)同江市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姜xx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經(jīng)酒精檢測:姜xx血液中乙醇含量為96.3609mg/100mL,屬醉酒狀態(tài)。
2015年7月10日,被告人姜xx被傳喚至同江市公安局。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書證受案登記表、破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現(xiàn)實表現(xiàn)、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證人齊xx、張xx、姜xx1的證言,被告人姜xx的供述與辯解,血樣提取登記表及黑龍江民強司法鑒定中心檢驗報告書,同江市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姜xx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鑒于被告人姜xx當庭自愿認罪,案發(fā)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依法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姜xx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1日至2016年5月10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王金濤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孫嘉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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