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3刑初42號
——吉林省伊通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6-2-17)
(2016)吉0323刑初42號
公訴機關(guān)吉林省伊通滿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某,女,漢族,大專文化,無職業(yè),住北京市,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5年1月18日被公安機關(guān)取保候?qū)彙=?jīng)本院決定,于2016年2月2日被取保候?qū)彙?br>
吉林省伊通滿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以伊檢公訴刑訴(2016)第4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盜竊罪一案,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2月1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吉林省伊通滿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浦兆瑞、劉禹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吉林省伊通滿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08年年9月份,被告人陳某某到呂某甲、呂某乙、劉某某、呂某丙等人組織的盜竊原油團伙位于伊通滿族自治縣靠山鎮(zhèn)的居住處看望其對象呂某乙,在此期間,陳某某明知道呂某乙等人盜竊原油,接受呂某乙的指派,同劉某某在靠山鎮(zhèn)油田附近的路口負責(zé)放風(fēng)二、三次。在呂某乙等人將盜竊的原油銷售時,陳某某參與銷售贓物兩次,在銷贓時為車輛加油,為呂某乙等人吃飯負責(zé)結(jié)賬,陳某某在回北京上學(xué)時,呂某乙用銷售原油的贓款為陳某某購買了機票。2015年1月17日,被告人陳某某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呂某乙、呂某甲、劉某某、馬某某、白某某、呂某丙、姜某某、丁某某、范某某、呂某丁、賈某某的證言,證明,辨認筆錄,辨認對象說明,盜竊作案情況一覽表,扣押物品、文件清單,發(fā)還物品、文件清單,辦案說明,電話查詢記錄,指認盜竊存放原油地點照片,賬本復(fù)印件,租房協(xié)議,原油價格信息,違法犯罪經(jīng)歷查詢單,到案經(jīng)過,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戶籍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結(jié)伙盜竊國家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構(gòu)成盜竊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建議適用法律,本院予以采納。鑒于被告人陳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有法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jié)。庭審中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悔罪表現(xiàn),系初犯,具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第二十七條從犯、第五十二條罰金數(shù)額、第五十三條罰金的繳納、第七十二條緩刑適用條件、第七十三條緩刑考驗期限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緩刑一年,并處罰金10000元(于判決生效后10內(nèi)繳納)。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判員 杜凌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書記員 朱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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