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02刑初29號
——吉林省遼源市龍山區(qū)人民法院(2016-2-2)
(2016)吉0402刑初29號
公訴機關遼源市龍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某,遼源市人。戶籍所在地:遼源市;現居住地:遼源市。2015年7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審;2016年1月4日經遼源市龍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同年1月7日經我院決定取保候審。
遼源市龍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龍檢公訴刑訴(2016)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1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遼源市龍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徐曉廣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此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4月18日17時5分許,被告人趙某某駕駛×××號小型客車沿本市開發(fā)區(qū)金翼蛋品路口至白泉道路由西向東行駛至事發(fā)地點彎道時,因操作不當,致使車輛側滑,與道路南側路邊基石及路燈桿發(fā)生碰撞后,車輛側翻,造成路燈桿及車輛損壞,趙某某及車內乘員張維成、程某某、邢某某受傷。張維成經醫(yī)院搶救無效當日死亡。經鑒定,被告人趙某某承擔此事故全部責任。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趙某某的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趙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沒有異議。
經審理查明,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證人邢某某、程某某證言:2015年4月18日17時5分許,和張維成乘坐趙某某駕駛的×××號小型客車,行駛至金翼蛋品路口彎道時,發(fā)生側滑,車翻了。
2、鑒定書證明:張維成系被鈍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顱腦損傷死亡;趙某某血液中未檢出乙醇;事故原因系操作不當。
3、書證:常住人口信息查詢證明,趙某某自然情況;查獲經過證明,2015年4月18日,公安機關在市中心醫(yī)院將趙某某查獲;工作記錄證明,趙某某因傷勢嚴重,住院治療;機動車信息查詢證明,×××號小型客車車主是趙德文;死亡證明書證明,張維成2015年4月18日死亡;協(xié)議書證明,雙方達成調解。
4、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圖、照片:事故地點在本市開發(fā)區(qū)金翼蛋品路口至白泉道路由西向向東彎道。
5、責任認定書證明:趙某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6、視聽資料:被告人趙某某供述。
7、被告人趙某某供述:2015年4月18日17時5分許,駕駛×××號小型客車行駛至金翼蛋品路口彎道時,發(fā)生側滑,與道路南側路邊基石及路燈桿發(fā)生碰撞后,造成車輛側翻,自己及車內乘員張維成、程某某、邢某某受傷的事實。
綜上,被告人趙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全部供認,對所提供的證據也沒有異議。有證人證言證實被告人趙某某肇事的經過,與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證,并有照片、書證、視聽資料等相關證據予以佐證,足以證明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足資認定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鑒于趙某某家某某與被害人家某某達成調解協(xié)議,被害人家某某不再追究趙某某民事賠償責任,可以從寬處罰。同時鑒于趙某某當庭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如實供述、第七十二條緩刑、第七十三條緩刑考驗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九條從寬處罰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姚冬梅
人民陪審員 王德智
人民陪審員 劉延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書 記 員 郭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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