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02刑初11號
——吉林省遼源市龍山區(qū)人民法院(2016-2-2)
(2016)吉0402刑初11號
公訴機關遼源市龍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遼源市人。戶籍所在地及現(xiàn)居住地:東遼縣安恕鎮(zhèn)曲家村一組。2015年11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12月2日被批準逮捕,現(xiàn)羈押于遼源市看守所。
遼源市龍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龍檢公訴刑訴(2015)11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1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遼源市龍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林立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此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7月3日16時45分許,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駕駛×××號捷達轎車沿本市遼西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210KM+50M(建新村路段)處轉彎時發(fā)生單方事故,造成車輛損壞,車內(nèi)乘員姚某某受傷。經(jīng)遼源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姚越傷情屬重傷二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李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沒有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害人姚某某陳述:2015年7月3日16時45分許,乘坐捷達轎車行駛至建新村路段時不知道什么原因發(fā)生側滑,受傷入院。
2、鑒定書證明: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90.75毫克/100毫升;姚某某傷情屬重傷二級。
3、書證:常住人口信息、駕駛人及機動車信息查詢證明,李某某自然情況;查獲經(jīng)過證明,2015年7月3日公安機關到達現(xiàn)場后將李某某查獲。。
4、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圖、照片:事故地點在本市遼西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210KM+50M(建新村路段)。
5、責任認定書證明:李某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6、照片:×××號捷達轎車受損情況。
7、視聽資料:被告人李某某供述。
8、被告人李某某供述:2015年7月3日16時45分許,酒后駕駛×××號捷達轎車拉四名乘客行駛至建新村路段時側滑,造成車輛損壞及車內(nèi)一名女孩受傷的事實。
綜上,被告人,李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全部供認,對所提供的證據(jù)也沒有異議。被害人陳述的受傷經(jīng)過與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證,并有照片、書證、視聽資料等相關證據(jù)予以佐證,足以證明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足資認定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鑒于李某某家屬與被害人的監(jiān)護人達成調(diào)解,賠償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16萬元,被害人及其監(jiān)護人不再追究李某某民事賠償責任,可以從寬處罰。同時鑒于李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如實供述、第七十二條緩刑、第七十三條緩刑考驗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九條從寬處罰的規(guī)定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長 姚冬梅
陪審員 王德智
陪審員 劉延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書記員 郭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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