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2刑初57號
——吉林省通化市東昌區(qū)人民法院(2016-3-10)
(2016)吉0502刑初57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通化市東昌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穆某某,女,,回族,中專文化,住吉林省龍?zhí)秴^(qū)。
被告人張某某,男,回族,研究生文化,住吉林省龍?zhí)秴^(qū)。
上列二人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11月13日被通化市公安局東昌區(qū)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1月14日被該局轉(zhuǎn)取保候?qū);?015年11月13日被通化市東昌區(qū)人民檢察院取保候?qū)彙?br>
吉林省通化市東昌區(qū)人民檢察院于2016年1月5日以通東檢刑檢刑訴(2015)42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穆某某、張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3月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通化市東昌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穆某某、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通化市東昌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穆某某伙同張某某等人于2014年7月5日21時許,在通化市東昌區(qū)龍泉街龍嶺花園小區(qū),因其親屬所居住的龍嶺花園1號樓前加蓋車庫一事,與施工方發(fā)生矛盾,在肆意謾罵后將施工方打更的工人李某毆打,造成李某雙側(cè)鼻骨及右上側(cè)頜骨額突骨折,經(jīng)鑒定,其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2014年11月14日,穆某某親屬賠償李某人民幣4萬元,獲得諒解。
被告人穆某某、張某某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穆某某伙同張某某等人于2014年7月5日21時許,在通化市東昌區(qū)龍泉街龍嶺花園小區(qū),因其親屬所居住的龍嶺花園1號樓前加蓋車庫一事,與施工方發(fā)生矛盾,在肆意謾罵后將施工方打更的工人李某毆打,造成李某雙側(cè)鼻骨及右上側(cè)頜骨額突骨折,經(jīng)鑒定,其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2014年11月14日,穆某某親屬賠償李某人民幣4萬元,獲得諒解。
上述事實,有如下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1.常住人口數(shù)據(jù)查詢、住院病歷和協(xié)議書等書證;
2.證人潘某等人證言;
3.被害人李某陳述;
4.被告人穆某某、張某某供述;
5.鑒定意見。
本院認為:被告人穆某某、張某某無視國家法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對公訴機關的指控,本院予以支持。鑒于穆某某、張某某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積極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得到諒解,可對其免除處罰。經(jīng)合議庭評議并報本院審判委員會2016年第6次會議討論作出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穆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免予刑事處罰。
被告人張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趙 巖
人民陪審員 李月樓
人民陪審員 遲海峰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書 記 員 王宏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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